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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襄阳市与河南省南阳市、陕西省商洛市、湖北省十堰市和湖北省随州市建立三省五地“信用修复跨省联动机制”,让企业“信用修复”不用再多地奔波。据市发改委信用修复工作人员郑伟瑞介绍,该机制建立了覆盖鄂豫陕三省交界的信用修复协同机制、统一信用修复标准与操作规程,实现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同时,推行‘异地帮办、企业免跑’服务模式,确保经营主体不跑动即可办理五市辖区内信用修复业务;建立疑难会商机制,保障跨区域信用修复工作规范高效运行。“这一创新机制不仅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更为构建统一开放、高效便捷的区域大市场奠定了坚实的信用基础。”郑伟瑞表示,随着鄂豫陕三省五地“信用修复跨省联动机制”的深入推进,鄂豫陕交界区域将形成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栏 国内动态
    2026-04-27
  • 近日,海南省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印发《海南省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安排》,其中提出今年将着力打造“服务在身边、办事不求人”的政务服务环境。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自贸港服务提质升级《工作安排》强调,要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抓手,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全面落实海南省常态化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重点举措,高质量完成国务院部署的2026年度重点事项清单任务。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政策、惠企便民举措等全面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范畴,并围绕封关运作后的新场景、新需求,不断拓宽服务事项范围。同时,聚焦智慧好办,新增一批智能审批事项和“免申即享”事项,进一步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体验。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方面,海南将聚焦交通出行、物业管理、消费餐饮等民生领域及银行、医院、电信等重点行业,开展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优化空间布局与配套设施。推动银行储蓄、参保就医、水电气网等高频公共服务事项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服务。此外,还将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厅局长体验活动,并依托12345热线建立民生急难愁盼问题专项通道,靶向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关键小事。深化“极简审批”改革提升审批服务便利化水平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提出要深入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极简审批条例》,稳步扩大工程建设项目条件成熟区域、综合许可、“信用+免审”、跨区域互认通用等改革覆盖面。2026年将新增15个综合许可事项,并扩大一批“信用+免审”和跨区域互认通用改革事项。同时,探索推行以经营场所为审批主体的改革,简化经营主体变更流程。在一体化建设方面,海南将加快全省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实行一体化管理,推进乡镇(街道)政务服务窗口和场所整合。全省将设立企业服务专区,结合本地实际和群众需求,提供政策法规、金融、人才等增值化服务。依托“海易办”平台,强化各类办事系统集约整合与互联互通,依法依规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线上线下“全省通办”。推进智慧化规范化建设《工作安排》还对规范中介服务和推进智慧大厅建设作出部署。海南将推动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规定》,梳理发布省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设定依据、委托主体、付费主体等要素,促进中介服务规范透明,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在智慧化建设方面,将利用智能视频管理、数字化分析展示系统,提升政务大厅运营管理的可视化与智能化水平;搭建政务服务评测系统,实现服务质量量化管理;按需开设远程虚拟窗口,通过远程身份核验、音视频交互、屏幕共享等技术提供远程帮办服务。同时,保障“海易办”平台稳定运行,制定平台管理办法,规范流程规则,拓展服务功能,支持全省共用,避免重复建设。

    专栏 国内动态
    2026-04-23
  • 日前,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召开信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2025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信用监管工作,传达上级要求,分析当前形势,系统部署2026年重点工作任务。历下、章丘、莱芜、商河、高新等市场监管部门交流发言。据介绍,2025年,济南市市场监管信用监管系统以“创新突破年”为抓手,深入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创新信用监管方式、强化信息归集公示、优化信用修复机制,助推经营主体信用水平。2026年,济南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聚焦信用体系完善、监管效能提升等重点工作,推动信用与产业发展、营商环境、社会治理深度融合,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市场监管信用根基。具体来看,包括五项工作:抓实年报公示基础工作,持续深化“多报合一”改革和“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改革。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探索无感监管,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深化信用修复便利化改革,推广“承诺容缺”“免申即享”“一键修复”,实现全流程网办、零跑腿。强化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多方面给予守信主体支持。争创信用监管创新试点,探索“信用+金融”“信用+园区”“信用+商圈”等应用场景,助力经营主体融资增信。

    专栏 国内动态
    2026-04-20
  • 近日,记者从市政务服务中心获悉,该中心已正式上线“AI+智慧法务”服务,依托“AI+法律”大模型,为群众和企业提供24小时不打烊的智能法律咨询和文书辅助等服务,推动法律服务从“能办”迈向“智能快办”。王先生是市区某建材销售小微企业负责人,他使用“智慧法务一体机”对一份采购合同进行智能审核。系统在1分钟内识别出“付款期限约定模糊”“质量验收标准缺失”等3处关键风险,并同步生成优化后的合同条款文本。王先生说:“以前自己人工审核至少需要2—3天,现在不仅效率大幅提升,还有效规避了合同漏洞带来的经济损失,对小微企业非常实用。”“智慧法务”于4月8日上线,其具备深度场景理解和专业法律信息处理能力,用户通过大厅的一体机,以触屏或语音方式提出需求,即可获得涵盖智能咨询、诉讼风险评估、企业合规指引等定制化方案。除快速生成法律文本外,系统还集成了“类案检索”“裁判预测”“失信查询”等实用工具,将专业法律知识“翻译”成清晰指引,帮助用户提前规避风险。智慧法务一体机就像一位7×24小时在线的法律顾问,让法律服务变得触手可及、响应快速。如果AI解决不了,或者案情特别复杂怎么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三楼专门设有“法律服务”窗口,由专职律师定期坐诊,处理知识产权、劳动争议、法律援助申请等复杂问题,实现了“AI初筛、人工精耕”的协同模式,将基础性、重复性咨询让AI去做,让律师腾出精力,专注于深度服务和疑难案件援助。自2025年10月该窗口设立以来,已累计为企业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104次。据了解,“智慧法务”是我市深化“AI+政务服务”、落实“企业服务年”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构建了“AI初诊+人工复审”的双向服务闭环,形成了响应更快、覆盖更全、精准度更高的法律服务矩阵。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探索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更多办事场景中的应用,拓展智能服务的广度与深度,让“智慧政务”惠及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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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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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化营商环境,是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关键一招。2025年,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紧紧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立足基层一线职能,从市场准入、主体培育、精准监管、消费维权四个方面持续发力,推动政务服务从普惠供给向精准赋能转变,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聚焦市场准入这一营商环境的“第一道门槛”,西安分局创新构建“三位一体”服务体系,开设企业开办专窗,推行容缺受理,配套自助服务专区,形成全链条闭环服务模式。依托吉林省经营主体“e窗通”系统,实现“一平台登录、一次填报”,进一步精简餐饮、变更、注销等高频业务材料,真正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高效服务持续激发市场活力。2025年,西安区新增经营主体1201户,其中企业302户、个体工商户899户,市场发展动能持续增强。服务不仅要帮经营主体顺利“出生”,更要助力其稳步“成长”。西安分局打出“三专”服务组合拳,通过专属年报专员上门指导、咨询专线答疑、微信工作群常态化服务等方式,全程为经营主体贴心护航。2025年,辖区企业年报率98.23%、个体工商户年报率70.15%,两项指标均稳居全市首位。针对黑金小镇、悦动辽源欢乐荟等文旅新业态,分局实行事前介入、事中管控、事后提升的全闭环服务,全年办理相关证照及备案155个。同时,创新“互评互鉴·共筑食安”机制,组织商户交叉检查、互学互促,推广标杆经验,带动辖区食品安全水平整体提升。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西安分局坚持“管而有度、放而有序”,科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025年,跨部门联合监管占比达76.5%,真正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对企业“无事不扰、有事必管”。同时,推行信用承诺和修复机制,安排专人一对一帮扶,全年“双公示”录入率、“互联网+监管”覆盖率均达100%,用精准监管守护公平市场环境。消费维权,是营商环境最直观的“晴雨表”。西安分局全面畅通12345、12315维权渠道,针对消费者诉求,尤其是文旅市场诉求,坚持快速响应、高效服务。此外,西安分局还在早市、景区设置便民公示卡,推行诉前和解,把消费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持续擦亮“放心消费在辽源”金字招牌。2025年,西安分局共受理处置消费维权案件1301件,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如今,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精准贴心的培育举措、公平规范的监管模式、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共同织就了西安区优质的基层营商生态。下一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将继续深化服务举措、提升监管效能,以更实作风、更优服务,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专栏 省内动态
    2026-04-27
  • 为深入推进青少年税法宣传教育,让法治种子根植童心,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近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主办、通化市税务局承办的“法润童心、税伴成长”青少年税法宣传暨非遗融合税法宣传实践课,在全国首批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通化市少年税校——通化市东昌区沿江小学顺利举行。作为青少年税法普法教育标杆阵地,沿江小学多年来与税务部门深度共建,此次活动创新将满族剪纸、创意绘画、非遗竹编、瓷片画等非遗手工艺与税法知识深度融合,打造“税务+非遗+教育”沉浸式普法课堂,让青少年在文化传承中树立法治观念,走出青少年税法宣传与非遗文化传承双向赋能的吉林特色普法新路径。活动特邀通化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剪纸)代表性传承人孙伟老师亲临授课。孙伟老师身为高级工艺美术师、中国剪纸艺术家协会会员,深耕剪纸艺术多年,作品屡获国家级、省级大奖,拥有深厚艺术功底与丰富教学经验。他结合青少年认知特点与普法教学需求,将税法基础知识拆解为通俗内容,融入满族剪纸教学中。课堂上,孙伟老师先细致讲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核心内涵,科普税收助力校园建设、城市发展、民生保障的实际作用,再手把手指导孩子们掌握剪纸基础技法,引导大家将税收元素法治理念与非遗纹样相结合,让传统非遗技艺成为税法宣传的鲜活载体。税务干部崔珑严结合剪纸作品范例,用贴近校园生活的浅显语言,为孩子们讲解税收基础知识。从校园建设、教室配备,到公园绿地打造、公共设施完善,税务干部以身边事为切入点,生动诠释税收与日常生活、家乡发展的紧密联系,让孩子们明晰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趣味化讲解搭配直观化作品展示,让抽象税法知识变得通俗易懂,也进一步发挥了全国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的阵地育人作用。匠心筑梦,童心传法。随后迎来非遗税法作品展示环节,同学们带着精心创作的作品依次登台,分享创作灵感与学习心得。税法剪纸创意组带来融入“税”字元素的主题团花、税务主题剪纸服饰,十五幅作品格外吸睛;税法绘画组用画笔勾勒税收助力下的美好家园,尽显童真;瓷片画和非遗竹编创作组的作品,也将非遗技艺与税法理念完美融合。“我要争当小小税法宣传员,做依法纳税的好少年”,孩子们真挚的话语,赢得现场阵阵掌声。展示结束后,税务干部与老师们逐一点评作品,肯定孩子们的创意与用心,进一步加深大家对税法知识的理解。现场还设置专属展区,集中展示各类作品,打造出特色税法非遗作品展,让普法成果直观呈现。活动尾声,全体人员合影留念,定格这场寓教于乐的普法瞬间。此次活动依托全国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这一优质平台,既打破传统普法宣传“说教式”的单一模式,又让青少年在动手实践中感受非遗文化的独特魅力、增强文化自信,更让税法知识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走进校园深入人心,实现了非遗文化活态传承与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有机结合,放大了“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辐射整个社会”的普法效应。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抓好青少年税法宣传教育,是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下一步,吉林税务将持续深耕“法润童心、税伴成长”普法品牌,结合各地地域文化特色打造更多接地气、有新意、入人心的普法活动,推动税法宣传走进校园、走进家庭,引导青少年从小树立法治意识,争做税法的守护者、宣传员,让法治信仰与文化传承相伴成长,为营造全社会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注入青春力量。

    专栏 省内动态
    2026-04-23
  • 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12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四章 要素支撑第五章 信用建设第六章 开放提升第七章 监管执法第八章 法治保障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各类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检查,以及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聚焦体制机制障碍和影响制约营商环境优化的堵点卡点,推进深层次改革,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持续增加发展动力和社会活力,实现吉林高质量发展。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听取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实际情况和问题,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第八条本省坚持各类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经营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实现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公共应用支撑体系共建共享,通过数字化治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推动经营主体合法经营,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反映情况或者提出意见建议,并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并及时清理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的政策规定;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设立分公司、要求特定行政区域业绩、在本地区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门槛;不得在市场准入方面对经营主体的资质、资金、股权比例、人员等设置法定条件之外的条件。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可以依靠市场充分竞争提升供给质量的服务业行业领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取消准入限制。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经营主体名称登记自主申报机制,简化经营主体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推行经营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经营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经营主体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提示其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第十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不得对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营主体迁移服务协调机制,简化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的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经营主体迁出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原许可证件到期后,可以在当前所在地相关机关办理延续或者换证手续。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度,完善经营主体相关数据采集、分析和预警体系,及时发布市场风险预警信息,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市场风险。第十七条经营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相关经营许可机关应当建立歇业协同服务机制,加强歇业信息共享和政策支持。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经营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纾困帮扶政策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纾困帮扶,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展期、续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和应急转贷资金。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相关经营许可机关应当优化经营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经营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前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破产企业信用修复、资产处置、税费办理、风险防范、职工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等问题。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查询系统,整合全省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为经营主体缴费和拒绝违法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对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越权收费、重复收费的,经营主体有权拒绝缴纳,并向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及时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有上下限标准的,一般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的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为经营主体提供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落实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行为保全、惩罚性赔偿等制度。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应急援助机制,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专家库和境外风险信息库,加强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等信息供给和服务。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交易程序、结果、监督等信息,优化场所、信息、档案和专家抽取等服务,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经营主体,不得将经营主体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款社保以及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监管、全领域监管及信用监管。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工商联等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政府和经营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及联系服务经营主体功能,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自律管理,及时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经营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服务。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不得超出其法定职权范围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经营主体实施下列行为:(一)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经营主体的财政性拨款、扶持经营主体的专项资金以及依法应当退还经营主体的税金、收费、财物等;(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以及其他费用;(三)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主体接受培训;(四)强制经营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五)强制经营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商品、劳务或者技术;(六)向经营主体违法罚款、违法违规收费、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经营主体捐赠捐献和参加商业保险;(七)要求经营主体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八)违法违规对经营主体进行考核、排名、评比、评优、达标、鉴定、考试等活动;(九)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停产、停业;(十)其他侵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妨碍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为经营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和相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保密事项除外。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明确受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内容,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对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的受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有关部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理环节,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线下政务服务机构等渠道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步更新。有关部门和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工作流程记录和视频监控等方式,保证政务服务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 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实施,实现多个事项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端受理、一次联办。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统一的线下政务服务机构,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健全预约办理、预审咨询、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政务服务模式,实行“一窗通办”。政务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自助办事区域,并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政务服务;未提供预约服务的,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兜底服务窗口,及时协调解决办事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第三十三条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对企办事窗口,为经营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终端,整合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归集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推进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向线下政务服务机构开放端口、权限和共享数据,实行“一网通办”,实现网上直办、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第三十五条本省按照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省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并规定证照、签章等电子材料具体业务应用场景。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证明、电子签名、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营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和公用服务事项,可以使用电子证照、电子证明和加盖电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签名进行确认的电子材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材料,但依法应当核验的除外。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索要单位、办事指南等,并实行动态调整。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可以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的,或者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向经营主体重复索要。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出政务服务事项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公开容缺受理的适用事项,明确事项的主要申报材料和次要申报材料。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当场予以办结的,可以不再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更正的全部内容、期限及未补正风险提示。对主要申请材料具备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请材料有欠缺的,可以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更正的全部内容和期限。受理机关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受理机关出具受理、先予受理书面凭证的,可以采用加盖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推送给申请人。第三十九条本省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制度。省审批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第四十条本省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由审批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编制并公布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办理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流程,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省网上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审批机关不得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联,不得强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本行政区域外的中介服务机构向本行政区域经营主体提供中介服务。按照规定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经营主体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惩戒和淘汰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用状况和考核评价结果。第四十二条企业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取得投资项目代码,通过在线平台填报项目信息、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企业选择线下申报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协助企业录入在线平台。涉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推行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勘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开展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经营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经营主体承担。对已完成区域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书面承诺符合准入条件和标准并公示后,相关部门可以根据企业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四十三条本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并会同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实行差异化审批、监督和管理。在确保质量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项目范围、开工条件。项目单位取得用地手续、规划许可,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有关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对其他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第四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公安、税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民政、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在线登记服务,也可以在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场所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提供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服务。第四十五条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经营主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四十六条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国家规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开展宣传辅导,对经营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推动纳税事项全省通办,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的规划、产业、融资、奖励、补贴、创业、创新、人才、市场等政策,自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建立政策辅导机制,通过宣传、解读、精准推送和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提高经营主体对政策的知晓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优惠政策免于申报的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确需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的,应当简化申报手续,推行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一次申报、快速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惠政策跟踪落实制度,定期梳理和研究市场主体诉求,采取组织协调、催办督办、情况反馈等措施推进政策落实,保障优惠政策“刚性兑现”。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制定的涉及经营主体政策进行清理、整合,对不符合市场规律、不适应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不具备兑现条件、不明确兑现流程的政策进行修改、废止,按照“一个产业一个政策”的原则对政策进行整合。第四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第五十条本省建立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与经营主体经营者交往规则,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经营主体的反映和诉求,并依法帮助解决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经营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经营主体负担。第五十一条本省实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健全政务服务流程、效率、质量的评价、反馈、整改、监督等工作机制,强化评价数据综合分析和结果应用,提升政务服务质量。经营主体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对差评快速响应、及时反馈,评价和回复应当公开。具体办法由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要素支撑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资源环境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提升要素交易监管和服务水平。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存量建设用地等要素资源,科学制定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有效投资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优化工业项目供地流程。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满足经营主体差异化的用地需求。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合理降低其产品、服务价格,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水、电、煤、气等资源性产品交易和供应制度,减少交易和供应中间环节,降低经营主体用能成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优化业务办理模式,简化报装手续,压减办理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开明确的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承诺时限等内容,向经营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的服务,不得以指定交易、指定施工企业、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经营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违法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转嫁成本。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提高水、电、气供应的可靠性,研究和应用新技术减少中断供应的时间和次数,不得违法对经营主体中断供应。第五十五条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通用标准的接入工程,由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投资建设,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承担相应建设费用。第五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产融合作对接,完善产融合作对接机制,建设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汇集、发布产业政策、融资政策、项目投资、招商引资等产融政策信息,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发布金融产品服务信息,征集、发布经营主体融资需求信息,促进政府与金融机构、经营主体信息高效精准对接。第五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跨部门、跨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信用融资产品,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提升经营主体融资便利水平。第五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得收取有关规定之外的费用。金融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金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资费标准和账户类业务的办理时限。金融机构不得收取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改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适当降低或者取消盈利要求,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提高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合理收取担保费,积极向经营主体让利。第六十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优化业务模式,为经营主体提供全生命周期综合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特色分支机构,在融资额度、利率定价、审批通道、绩效考核、产品研发等方面实施专项管理。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可以凭借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或者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政府采购人应当支持配合中标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上市培育,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技术含量高、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建立服务直通制度,协助企业依法处理因上市挂牌、改制、重组、并购涉及的资产权属、税费补缴等问题。第六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建立健全数据权益、价格形成、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的制度,推进数据分类分级使用和市场化交易,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数据加工、应用企业以及数据经纪、数据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托管、数据资产评估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和安全交易。第六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就业信息资源,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供需信息匹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营主体需求,完善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等机制,对高层次人才在薪酬分配、职称评定、住房安置和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第五章 信用建设第六十四条本省加强政务信用建设,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向经营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不能履行、不能兑现,给经营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导致不能履行、不能兑现,给经营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经营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违约拖欠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账款。对因拖欠造成的损失,经营主体有权要求赔偿。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经营主体账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履约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内容。第六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采集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使用,完善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并依法向社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经营主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土地供应、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不得扩大清单内惩戒措施的适用对象范围,不得加重惩罚。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结果互认、共享和同步更新机制建设。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并完成信用修复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终止实施惩戒和重点监管措施。第六章 开放提升第七十条本省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推进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鼓励各类企业在本省设立总部机构以及研发、营销和结算等功能机构。支持创设与本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国际组织。第七十一条口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海关、边检等部门健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减少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公布口岸收费清单,精简优化通关和中转流程,提高通关效率。第七十二条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或者歧视性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内外资一致性审查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并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第七十三条本省实行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并联审批。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具体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境外人员入境住宿、出行、支付等提供便利。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涉外经贸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强化对外部经济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防范国际贸易风险。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国际贸易促进机构等应当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快捷的纠纷解决服务。第七章 监管执法第七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对经营主体进行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坚持公平公正监管、信用监管、综合监管,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权责清单,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和监管责任等。监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现监管全覆盖。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经营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第七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第七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基本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实施非现场监管,应当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数据安全和商业秘密。第八十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禁止超标的、超范围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经营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第八十一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公布,实行动态调整。第八十二条本省全面实施行政检查备案制度。开展行政检查前,应当将实施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等信息在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系统报备并主动向经营主体亮码进行核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如实填报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经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开。多个部门对同一经营主体提出行政检查计划的,由审核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施联合检查。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直接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将检查依据、理由和检查情况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经营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严格执行行政检查活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经营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第八十四条禁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禁止选择执法、过度执法。行政执法应当加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鼓励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公开。第八章 法治保障第八十五条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实地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合理采纳经营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经营主体化解纠纷提供多元解决方式,完善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商事调解机构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对涉及经营主体的行政复议案件做到应收尽收、应受尽受、便捷高效。加强行政复议阶段和解、调解力度,充分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为经营主体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引导和帮助经营主体依法维权。第八十八条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建立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考核体系,发挥营商环境监测考核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引领和督促作用。第八十九条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对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首办负责、限期办结等制度,定期公开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公开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进行按责转办、跟踪督办,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转办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办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反馈办理结果。第九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一)组织重点督查、专项检查、个别抽查、明察暗访;(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三)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四)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第九十一条对存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同级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第九十二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相关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使职权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公正高效的诉讼服务体系,完善法律监督方式,畅通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司法救济渠道,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通过延伸司法职能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营商环境监督。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企业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监督。第九十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问题予以公开曝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客观、真实、公正报道,不得夸大事实或者进行虚假报道,不得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利益。第九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有权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及时予以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九章 附则第九十八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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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22
  • 为解决群众看病缴费排队问题,国家医保局公布医保便捷支付首批119个推进地区,其中,吉林全省纳入首批推进范围,推进刷脸支付、一码支付、移动支付、信用支付等便捷支付工作,将大幅压减排队缴费时长,有效缓解参保群众排队奔波。刷脸支付“靠脸”就能看病老人小孩都能用无论是挂号、检查还是取药,参保人只需在刷脸终端前“露个脸”,系统就能自动完成医保身份核验和费用结算。首次使用时在医院窗口简单激活,之后每次就医“刷脸即付”,全程仅需3秒,比传统窗口排队更快捷便利。参保人可帮父母、孩子完成结算,数据通过医保专网加密传输,“人脸识别+实名实人”双重验证。一码支付医保码,手机就是“医保卡”在开通“一码”付的定点机构,打开支付宝、微信,签约一码付,出示医保码,在医院窗口或自助机上轻轻一扫,即可完成缴费。‌医保报销部分直接结算,现金部分可从微信和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便捷扣除‌,不用再单独掏现金。线上线下通用,跨省就医也能用。移动支付躺在家里就能缴费,少跑腿少排队通过医院官方小程序或医保官方平台,可在线缴纳‌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支付完成后,系统自动将你纳入下一就医环节流程,全程“无感衔接”,不用再到窗口排队确认。移动支付支持‌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账户余额直接扣款‌。如果自己账户余额不足,还能直接使用家人的共济账户资金,支付更灵活。信用支付“先看病后付钱”,信用就是“通行证”通过医保官方平台选择可使用的金融机构签约“先医后付”,参保人可选择绑定自己的借记卡、信用卡或使用申请获得的专属信用额度,在门诊就医时,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在完成医保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签约金融机构先完成支付。签约后开通“无感支付”,医保报销部分直接结算后,个人负担部分会直接在所使用的额度内自动扣除。只要按时结清,不会影响个人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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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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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厚植“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龙井市智新镇近期聚焦乡村实际,开展“夯实信用基石,优化营商环境”主题宣传活动,推进诚信文化在乡村土壤生根发芽。  一是‌诚信进机关,政务先行强引领。‌ 智新镇坚持将政务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完善工作机制。通过规范办事流程、公开服务承诺、强化廉洁行政等措施,着力打造依法行政、优质高效的诚信政府形象。利用公开栏、电子屏、政务公开日等多种形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以政务诚信表率引领社会诚信建设。  二是‌诚信进村屯,志愿入户润心田。‌ 组织精干志愿者队伍,深入田间地头、农户家中,开展“点对点、面对面”精准宣传。志愿者携带《诚信知识手册》和宣传单,结合农村常见的土地流转、邻里互助、小额借贷等具体场景,用村民听得懂的“大白话”,讲解信用政策法规、个人信用记录重要性及失信的后果,引导村民珍视信用、践行承诺。累计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解答疑问百余次。  三是‌诚信进生活,多元载体造氛围。‌ 充分利用乡村现有阵地和媒介,营造浓厚诚信氛围。在村委会、主干道、小卖部等显著位置悬挂诚信标语横幅,发挥“村村响”大喇叭传播优势,定时段播报诚信知识、守信故事。  此次“诚信三进”活动,通过政务示范、入户普及与氛围营造相结合,有效提升了村民的诚信意识和信用认知水平。下一步,智新镇将着力培育“守信走遍天下”的乡村共识,为乡村振兴和优化营商环境构筑坚不可摧的信用基石。

    专栏 本地动态
    2026-03-31
  • 2026年龙井市人民法院立足审判执行职能,持续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院紧紧围绕诚信履约、合同规范、权益保护、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关键环节,依法妥善审理涉企各类纠纷,加大涉企案件执行力度,强化司法引导与权益保障,积极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信经营、依法履约意识,以公正高效司法维护市场秩序,全力营造守信践诺、公平竞争的良好法治环境。此次工作开展进一步强化了辖区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意识与法治观念,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下一步,龙井法院将持续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不断完善信用司法保障机制,加大诚信宣传与司法引导力度,为辖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专栏 本地动态
    2026-03-31
  • 诚信是营商环境的“金色名片”,信用是林业治理的“重要基石”。作为林业窗口工作人员,我们始终坚守政务诚信底线,以信用体系建设为抓手,把诚信理念融入审批服务、行业监管、惠企便民全过程,用心用情打造规范、高效、便捷、暖心的林业政务服务环境,为林业市场主体减负增效,为区域绿色发展注入坚实动能。一、筑牢信用根基,让政务服务更规范政务诚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前提。我们坚持把信用建设作为窗口工作的核心抓手,健全制度、明确标准、公开透明,以自身诚信带动行业守信。1.完善信用制度体系:严格落实林业行政许可申请人诚信管理、信用承诺、信用分级分类等制度,明确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清单,让信用有依据、监管有尺度、服务有温度。2.推进信息归集共享:常态化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双公示”,规范信用信息采集、上报与更新,依托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互通,让信用状况可查、可核、可用。3.坚守政务公开底线:全面公开办事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信用监管规则,主动接受企业、群众与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诚信。二、深化信用赋能,让审批服务更高效以“信用 + 审批”为突破口,把信用评价转化为办事便利,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处处受限,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行信用承诺极简办:在林木采伐许可、林地审批、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植物检疫等高频事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信用良好主体作出书面承诺后可简化材料、加快办理。开通信用绿色通道:对诚信企业、守信林农实行容缺受理、优先办理、压缩时限,推动“材料多审”向“信用互信”转变,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落实信用便利举措:用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减少重复证明、多头跑腿,切实为企业松绑减负。三、强化信用监管,让行业发展更有序坚持“宽进严管、信用导向”,构建事前承诺、事中监管、事后履约的闭环管理,实现监管与服务协同发力。1.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信用状况对林业经营主体差异化管理,对守信主体降低抽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对失信主体重点监管、强化指导,推动规范整改。2.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乱砍滥伐、虚假造林、种苗造假、违规占用林地等失信违法行为,以信用监管守护生态安全与市场公平。四、厚植诚信文化,让营商环境更暖心信用建设既要靠制度约束,也要靠文化浸润。我们持续开展诚信宣传“进企业、进林区、进窗口”,引导林业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诚信履约。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政无信不威。作为林业窗口,我们将持续以信用建设为牵引,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监管效能、厚植诚信底蕴,把信用优势转化为营商优势、治理优势、发展优势,用心守护绿水青山,用情服务市场主体,以一流信用环境助力林业事业高质量发展。

    专栏 本地动态
    2026-03-31
  • 为持续深化“夯实信用基石,优化营商环境”主题,龙井市老头沟镇于3月份立足乡村实际,聚焦老年群体特点,精心策划并组织了一系列形式多样、贴近生活的信用宣传教育活动,有效提升了村民的诚信意识。  ‌“诚信故事会”传递榜样力量:‌ 镇政府与村委会巧妙利用村民日常聚集交流的时段,联合举办“诚信故事会”。活动特邀村内德高望重的老党员、退休村干部作为主讲人。他们深情讲述了本村发生的拾金不昧、信守承诺照顾孤寡老人等真实感人的事迹,用“身边人、身边事”生动阐释诚信的价值内涵。朴实的故事深深吸引了众多村民,现场互动踊跃,气氛十分热烈。  ‌主题宣传画融入日常生活:‌ 精心设计制作了多幅图文并茂的诚信主题宣传画。画面内容紧贴农村生产生活场景,并配以朗朗上口的顺口溜,简洁明了、通俗易懂。这些宣传画被广泛张贴于村委会、卫生室、村口小卖部等村民经常聚集或来往频繁的场所,让诚信理念在日常活动中“润物细无声”地滋养村民心田。  ‌入户走访精准普及诚信知识:‌ 村“两委”成员与网格员紧密结合日常走访工作,随身携带《信用知识宣传手册》,深入农户家中开展“面对面”讲解。他们结合农村常见的邻里借贷、土地承包、履行村规民约等具体问题,用最接地气的语言,为老年村民细致说明讲诚信、守信誉的重要性。引导大家从信守邻里约定、按时履行承诺等身边小事做起,共同培育“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淳厚乡村风尚。  此次系列宣传活动,形式生动、覆盖广泛,有力推动了诚信理念在老头沟镇乡村土壤的扎根与传播,为优化乡村营商环境奠定了坚实的信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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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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