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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临夏市紧扣省级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办法要求,以制度创新为引领、数据共享为支撑、精准监管为核心,稳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落地、分级分类监管实践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效,既提升了监管效能,也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信用动能。临夏市立足信用体系建设在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中的基础性作用,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制度落地。由临夏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牵头,临夏市制定出台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细化省级办法操作路径,明确市级层面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差异化监管的总体要求、任务分工和推进时限。为保障工作落地,当地多次召开专题部署会压实责任,推动28个相关部门结合监管领域特点,制定本行业具体落实方案,打通市级顶层设计到部门实操的衔接链条。目前,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已覆盖市场监管、税务、社保、司法等50余个重点行业领域,构建起完备的制度与组织保障体系。科学掌握市场主体信用状况,是实施精准监管的前提。临夏市借鉴先进地区信用管理经验,依托省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本地实际搭建四级信用分类标准,配套不同信用标识实行动态管理。为提升评价精准度,当地着力打破部门数据壁垒,整合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缴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表彰奖励等多维度信用信息,依托该市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成数据归集与交叉比对,让信用评价更具全面性和客观性,为后续差异化监管提供了科学依据,推动信用监管迈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在信用精准画像的基础上,临夏市摒弃传统“撒胡椒面”式监管模式,将监管资源精准投向高风险主体,实施靶向式、差异化监管,切实提升监管效能。针对A类守信主体,秉持“无事不扰”原则,大幅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让企业轻装上阵专注生产经营;对B类基本守信、C类失信预警主体,采取常规监管与重点关注相结合的方式,动态调整检查频次,同步加强行政指导和风险提示,防范信用状况下滑;对D类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频次、强化监管力度,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规范经营。通过分类施策,既减少了对合规企业的干扰,也破解了监管资源浪费难题。在信用修复方面,当地开通失信修复“绿色通道”,安排专人对接有整改意愿的失信企业,全程指导整改流程、完善修复材料,帮助企业快速修复信用、重返正常经营轨道。在惠企服务方面,依托信用评价结果建立政策匹配机制,优先向A类守信企业推送税收优惠、融资信贷、项目申报等红利政策,实现“政策找人”,让守信企业切实享受信用红利,激发市场主体守信践诺的内生动力。
专栏2026-03-20 -
“终于!征信记录更新了,逾期记录没了!赶紧申请了张信用卡,秒批!这块心病总算是去了,今年开头就挺顺。”一位曾经非恶意逾期的市民如释重负地说道。其背后,是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并落地实施的“信用修复+先行调解”工作新机制所释放的政策红利。据了解,瓮安法院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工作部署,立足司法职能,联动金融监管部门及县域银行,整合多方资源,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非恶意逾期的市场主体开通信用“重生”通道,高效化解金融纠纷,防范金融风险,以信用修复激活消费市场活力。今年以来,瓮安法院精准衔接中国人民银行“免申即享”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将信用修复嵌入金融纠纷先行调解全流程。经系统排查,共有3271笔符合政策条件,通过督促提醒借款人珍惜政策窗口期,引导借款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助力大多数人实现信用修复,使其摆脱历史逾期记录的长期困扰,实现“信用重生”。这一举措既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帮助市场主体清除信用障碍,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市场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司法暖流。该政策采用“免申即享”机制,由金融系统自动识别符合条件的主体并完成修复流程,借款人逾期信息将在次月月底前消除,还款状态同步恢复正常,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让政策红利直达群众。“信用修复+先行调解”模式的推行,瓮安法院不仅助力银行收回不良贷款,也为借款人开通了“调解督促履约即修复”的信用修复“直通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信复,是践行善意文明司法的生动实践,为构建更有温度的信用体系提供了司法样本。下一步,瓮安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信用修复政策宣传为抓手,持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防范金融风险、激活消费市场,让更多群众享受政策红利,用司法智慧化解矛盾、用信用赋能发展,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助推瓮安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专栏2026-03-12 -
刚过去的春节假期,不少途经纳黔高速叙永服务区的司乘人员都感受到一份别样的温暖——免费的“年夜饭”、透明规范的“安全公示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焕新,只是四川消费环境优化提升的一个切片。今年四川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深入开展提振消费专项行动。作为专项行动重要内容,消费环境优化提升行动如何推进?据悉,四川今年将扎实推进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包括制定《放心消费基础单元和集聚区通用要求》行业标准,发布2项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省级地方标准等。标准先行,让消费有“标”可依消费环境好不好,过去主要凭主观感受,而四川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抓手是“标准先行”。在多年探索的基础上,2025年,四川被确定为全国优化消费环境试点省份。一场以“标准引领、信用赋能”为核心的“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系统工程就此全面铺开。如何让庞大的基础单元(门店、便利店、超市等)和集聚区(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景区等)保持“好品质”?四川的答案是:精心编织一张“1+ N”的标准网络。这张网以省级地方标准《建设放心舒心消费城市通用要求》为总纲,确立诚信经营、质量安全、维权便利等核心原则。在此基础上,家装建材、汽车4S店、旅游民宿、眼镜制配等10个重点消费行业,都有各自详尽的省级服务规范。省级标准之下,21个市州结合地方特色,出台27项地方标准,形成全省统一又兼顾地方特色的标准体系。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底,全省已培育发展各类放心舒心消费基础单元2.25万家、集聚区831个,覆盖全省183个县(市、区)。如今在四川,做出放心舒心消费承诺的装修公司应提供怎样的合同与售后,民宿的卫生与服务应达到什么水平,眼镜店需要达到什么质量要求等问题,都有了清晰的“标尺”。标准化建设,让原本模糊的“消费感受”变成了可对照、可测评的“具体指标”。动态测评,守护“放心”品牌信誉立标准只是第一步,如何让标准“活”起来?四川构建了一套监测评价体系。这套体系由1个指数、4个维度、10个二级指标和37个三级指标构成,全面覆盖从诚信经营到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测评结果显示,四川放心舒心消费环境指数已从2022年的88.28分提升至2025年的90.35分,测评指标逐步优化升级,进一步提升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和全面性。更可喜的是,县域测评得分已快速逼近城区,显示出发展的均衡性。严格的动态管理机制是这套体系的另一亮点。全省已累计清退不再达标的原示范单元超过2.87万家,同时对现有达标单元进行持续监督。“能进能出”的淘汰机制,确保了“放心舒心消费”标识的含金量,让它真正成为消费者可以信赖的“选择指南”。今年,市场监管部门还将构建多维度支撑体系,通过将承诺履行情况与信用评价、金融信贷、活动扶持等挂钩,激发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同时将加快放心消费环境建设行业标准制定,推动放心消费建设从“零散探索”向“系统推进”转变。四川优化消费环境试点,正从省级标准向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层面积极探索,为全国优化消费环境建设提供可复制的“四川方案”。
专栏2026-03-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主任:郑栅洁2025年11月20日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终止公示,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包括“信用中国”网站在内的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不再公开信用主体的已修复失信信息。本办法所称的停止共享和使用,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享已修复的失信信息并更新信用主体的信用状态。有关方面应当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异常名录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五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修复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修复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承担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和信用修复等工作。第二章 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第七条 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失信信息包括:(一)以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二)以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异常名录等信息;(四)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符合轻微失信的情形。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失信信息包括:(一)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符合一般失信的情形。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信息包括:(一)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四)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信息;(五)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它符合严重失信的情形。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类原则,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未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对附带期限的处罚,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信用中国”网站涉及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信用修复的办理第十三条 “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认定失信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修复。 对尚未建立信用修复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一)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二)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以下材料:(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二)信用承诺书;(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第十七条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信用修复结果告知申请人。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不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信用修复申请人对信用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以及对失信信息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情况复杂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提前告知申请人。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第二十条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的限制措施。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的企业,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恢复其原有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状态。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第四章 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第二十一条 授权机构应当保障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 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授权机构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第二十三条 信用平台网站与有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信用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第二十四条 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授权机构定期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更新修复信息不及时,影响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授权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第五章 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第二十五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3年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原失信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同时废止。
专栏2025-12-16 -
“今天拿到了这份‘绿色电力消费核算清单’,生产用的绿电终于‘有据有证’了!”位于浙江湖州安吉的一家企业,收到供电公司的“绿色电力消费核算清单”,企业动力设备部总监陈英坦言,过去企业自建光伏,要证明用了多少绿电,得找第三方机构审核,出一份报告费时费力,如今手里精准权威的绿电“收据”让他底气十足。今年8月,国网浙江电力在湖州试点开展全国首个市域绿电消费核算,为企业算清“绿电账”。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联合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国网湖州供电公司建立省市司协同机制,省能源局提供绿电、绿证等相关政策解读指导,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国网湖州供电公司负责平台建设和数据汇集、核算工作,并明确以湖州全体工商业用户为市域核算边界,纳入企业强制消费指标和企业自愿消费需求两种消费行为,按交易时间对绿电、绿证及自发自用电量进行汇总核算。截至目前,湖州29万工商业用户凭借一张“绿色电力消费核算清单”,便能实现追溯和查询绿电消费全流程。工商业用户可以按月度、季度或年度,申请核算清单。长期困扰企业的绿电追溯难题取得进展,也为以消费驱动能源转型探索出切实可行的路径。随着核算体系逐步完善,绿电消费数据在金融、供应链管理等场景中持续释放价值。国网浙江电力联合多家金融机构,推动将核算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对绿电消费比例较高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绿色信贷等支持。供应链管理方面,试点推出“链主核算账户”,可归集全供应链绿电消费数据,实现线上集中可查,大幅降低品牌商核查成本。据测算,若在全省推广,可为浙江省27000余家外向型企业年均节约核算成本超2亿元。
专栏2025-11-18 -
数字消费包括数字产品消费、数字服务消费、数字内容消费以及通过数字渠道实现的消费。为释放多样化、差异化数字消费潜力,发展新型消费,推动消费提质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挥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扩大数字消费多元化供给,创新和丰富数字消费场景,促进数字消费更高水平供需动态平衡,激发和增强社会经济活力。二、丰富数字消费领域供给(一)扩大数字产品消费。鼓励企业加速研发创新,增加人工智能终端产品有效供给,释放人工智能手机、电脑、智能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桌面级3D打印设备等新产品消费潜力。加快智能家电、智能安防、视频照护系统等研发及互联互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培育建设新消费品牌,推动数字国潮等品牌创新发展。(二)提升数字服务消费。鼓励运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信息技术,赋能文博场馆、旅游景区、休闲街区等相关场所,打造沉浸式、体验式的多元化消费场景。开展“人工智能+消费”案例推荐工作,推动人工智能与更多消费领域融合应用。深入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受益面,推动教育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加快生活服务数字化赋能,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智慧服务平台,利用服务网点电子地图提升便民服务效能。发展“人工智能+医疗卫生”,提升诊疗效率,改善就医感受。(三)创新数字内容消费。实施文化数字化战略,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促进优秀文化资源数字化转化、开发和共享。鼓励运用元宇宙、文生和图生视频大模型等技术创新表现形态,推出更多融入博物馆藏、非遗元素的数字文创。面向银发群体,开发老年数字文化体验等“智慧+”新内容。推进超高清端到端全链条贯通发展,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超高清内容供给。支持动漫、游戏、影视、音乐、网络文学等领域精品创作,鼓励通过衍生授权、文化共创等模式,促进二次创作良性发展。推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虚拟现实电影、LED数字影厅等电影新形态、新业态。开展数字内容消费服务用户满意度调查活动,推进数字内容消费服务质量提升。推动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化发展,创新“微短剧+文旅”模式,拓展视听消费新场景新业态。(四)拓展数字消费渠道。发展智慧零售,支持实体商贸企业全方位、全渠道、全流程数字化营销。支持即时零售、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健全品质电商标准体系,引导电商平台推出品质商家培育举措,优化以提升供给品质为导向的平台规则。鼓励电商平台加大对产品定制生产、数智供应链、人工智能场景应用及偏远地区物流配送等方向投入力度,推进数字供给与数字消费的精准匹配与有效对接。支持垂直产业电商发展,拓展专业领域消费渠道。三、培育壮大数字消费经营主体(五)提升数字消费企业创新能力。强化数字消费相关基础技术研发,支持建立产学研创新联合体,提升科研成果转化效能。加强数字消费领域创新孵化基础服务,遴选推广一批“数字三品”应用场景典型案例。加快在数字消费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竞争力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电子商务园区高质量、差异化发展,打造一批引领创新的数字消费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六)赋能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优化全国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加强数据共享、信息服务、资源协同,开展电子商务惠民惠企活动,助力提升中小微和初创企业数字化发展效力。推进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工程,持续拓展农村电商应用场景。实施“数商兴农”“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培育县域数字消费龙头企业和区域特色数字消费品牌。四、优化数字消费支撑体系(七)打造数字消费平台载体。鼓励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丰富数字消费供给,优化数字消费环境,引领数字消费趋势。加快建设智慧街区、智慧门店、智慧停车场等数字化载体,推动现有步行街(商圈)设施改造和业态升级,推进城市数字更新。探索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推动全球数字创新成果首发首秀首展。(八)完善快递物流配送体系。推动智慧物流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发展无人机支线运输和末端配送业务,加快研究制定自动配送车、无人机等相关标准。加强智能取餐柜、快递柜等配送终端建设,在研发创新、新品准入、产品试用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各地升级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加强县乡村网点数字化改造建设。引导电商平台加强履约一体化体系建设,联合实体店提升末端配送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九)提升支付便利化水平。推动重点场所开展境内支付宣传活动,加快银行卡清算机构等与国际支付平台互联互通。加快拓展数字人民币受理覆盖面和应用场景,依托数字人民币智能化、数字化服务优势和无障碍、适老化服务能力提升数字消费支付便利度。引导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加强合作,充分考虑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需求,做好适老化、国际化等服务安排,提升移动支付各环节的友好度和便利性,持续优化消费支付体验。(十)强化要素投入保障。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场馆、老旧厂房,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因地制宜发展数字消费体验中心、数字文化创意园区等多功能载体。鼓励地方制定数字消费专业人才认定标准,纳入本地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在落户政策、人才引进、家属随迁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扩大数字消费领域公共数据供给,强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规范授权运营。探索公共数据、企业数据等各类数据资源融合开发,形成高质量数据集和服务产品。依法规范数字产品和服务中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等活动,指导企业做好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和风险防范。(十一)加强财政金融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数字消费领域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与数字消费企业、支付企业加强合作,共同开发适应数字消费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消费项目,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融资,促进商业业态数字化提升、场景化改造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数字消费企业融资成本。五、营造数字消费良好环境(十二)开展消费促进活动。按照“购在中国”系列活动总体安排,指导开展“全国网上年货节”“双品网购节”“国际消费季”“服务消费季”“老字号嘉年华”等线上线下融合促消费活动。发挥电子商务渠道优势,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优质外贸产品进电商平台、进直播间,不断拓展国内销售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出数字消费券、数字人民币消费红包等优惠措施,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及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穿透式管理和智能化履约保障能力,做好全流程监管。(十三)推动国际交流合作。鼓励中外企业高质量开展电子商务、移动支付、数字教育、产业数字化转型等领域合作。加强“丝路电商”互利共赢、务实合作机制建设,举办“电商惠全球”系列活动,打造“生活服务类电商+丝路产业带”等合作模式,支持海外优质商品和服务通过电商进入中国大市场,更好满足消费者高品质和多样化需求。(十四)促进规范健康发展。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加强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制定,建立和完善品牌建设、培育体系。探索“大数据+信用”智慧监管模式,鼓励电商平台依托大数据开展信用评价。规范网络市场秩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企业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健全反映数字消费规模、结构的监测分析体系,开展用户数字消费信心数据分析和研究,为优化数字服务供给、防范市场风险和制定有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数字消费数据收集和分析预测。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数字消费在推动消费升级、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创新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政策保障,健全长效促进机制,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宣介,加强经验交流,及时总结推广创新举措、典型做法,共同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数据局2025年8月25日
专栏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