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26-07-27  |  来源: 信用中国  |  专栏:省内政策  |  浏览量:

关于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吉应急调查统计〔2026〕100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刻汲取山东招远“2·7”金矿坠罐、湖南浏阳“5·4”烟花爆炸等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0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应急〔2026〕60号)要求,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治理的通知》(应急厅函〔2026〕239号)部署,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省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层面统筹组织与重点督导

省应急管理厅统筹负责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明确治理重点、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组织开展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复核,重点核查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统筹做好全省执法抽查、重大案件督办、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跨区域执业机构监管等工作。2026 年7月至9月,组织对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省级执法检查,重点核查重大及典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所涉评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对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组织专家开展重点帮扶指导。2026年12月10日前,汇总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形成正式报告报送应急管理部。 

二、市级层面组织实施与日常监管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7月至9月完成本辖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底数摸排,建立动态监管台账;统筹专项执法力量,围绕八项重点治理内容开展全覆盖现场检查,重点查处超资质范围执业、人员不到场勘验、简化工作程序、未履行事前告知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跨区域执业机构,加强与项目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对接,核验资质有效性,落实协同监管责任;强化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调度,对县级上报的疑难复杂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会商;按月汇总本地区治理进展,填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治理统计表》,于每月10日前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三、县级层面协同配合与一线监督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事故调查等工作,强化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对照八项重点治理内容,对2023年以来辖区内实施的所有评价检测项目逐一核查,重点排查转包分包项目、简化作业程序、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等违法违规问题;建立“一机构一档”监管台账,所有执法文书闭环管理、归档留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机构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按期落实,将整改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实名举报线索逐一核查、及时反馈。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层级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对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和责任科(处)室,细化任务分工,确保专项治理要求第一时间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严禁推诿敷衍、走过场,对专项治理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将予以通报并开展重点督导。请各市(州)于7月21日前将专项治理分管负责同志、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省应急管理厅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依法严肃查处。坚持检查与执法一体推进,全面推行“扫码入企”机制,实现检查全程可追溯、执法行为规范化、检查结果公开透明。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严格落实“双书同达”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同步送达。对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骗取安全生产许可、验收或备案的,相关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行政确认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形成闭环监管、刚柔并济的执法合力。 

(三)注重宣传引导,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政策解读和典型案例曝光,强化警示教育;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自律,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以此次专项治理为契机,完善机构资质动态核查、报告质量回溯、跨区域协作监管等制度,加快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行业监管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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