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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划分始终是当事人关注的核心。好心无偿载人出行,出了事故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自身有基础疾病,能否成为侵权人减轻赔偿的理由?临时帮工过程中遭遇事故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多重法律关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这份判决,清晰厘清交通事故纠纷中的多个关键法律问题,为广大群众奉上一份实用的法律“避坑指南”。孙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采用软绳牵引赵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电瓶故障)行驶。行驶途中,被牵引的电动三轮车不慎驶入对向车道,与王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三轮车上无偿搭乘的唐某身受重伤。经专业鉴定,唐某的伤情构成五级伤残。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唐某将孙某、赵某、王某及涉事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赔偿共计48万余元。经朝阳人民法庭审理查明,案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唐某无责任。庭审中,赵某、王某虽对该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反驳。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各方违法行为——赵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王某准驾不符且违规载客,最终确定孙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赵某、王某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针对案件审理中的三大争议焦点,法庭逐一作出明确认定:好意同乘,依法减轻赔偿责任:王某系无偿搭乘唐某,庭审中唐某亦同意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法庭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据此,法庭酌情确定减轻王某50%的赔偿责任。特殊体质,并非侵权减责理由:保险公司就事故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交通事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主要作用”。法庭指出,虽然唐某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影响,但其自身体质因素并非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不能因其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存在参与度,就让受害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予减轻。帮工行为,指挥者承担替代责任:庭审中赵某主张其系孙某雇员,孙某对此予以否认,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明确显示,赵某驾驶案涉电动三轮车系受孙某指派,且该车辆由孙某管理。法庭认为,无论赵某与孙某之间系雇佣关系,还是临时帮工关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赵某因案涉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均应由孙某承担。综合各项事实与法律规定,法庭最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唐某389242.48元,孙某赔偿37175.82元,王某赔偿17227.91元。本案的审理与判决充分说明,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并非简单的“谁撞谁赔”,而是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综合判断。唯有准确厘清好意同乘、特殊体质、帮工责任等法律规则的适用边界,严格依法裁判,才能让每一次事故处理结果都经得起检验。法官提醒道路交通参与各方应自觉知法守法、明晰自身权责,共同构建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让司法力量为人民群众的平安出行保驾护航。
专栏2026-04-14 -
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妥善和解执行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案金额九万元。据悉,王某在李某处赊购价值十万元的化肥,并为王某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到期后,李某向王某多次催要欠款,但王某仅给付了一万元后,就开始躲避债务。无奈之下李某只好将王某告上法庭,在开庭审判阶段,王某始终没有露面。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王某更是玩起了“失踪”,其家里只有妻子一人带着孩子生活,并且王某的妻子也十分不配合执行工作。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王某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房屋登记、更无车辆,申请人李某也提供不了王某的财产线索,案件进入瓶颈,执行干警依法将王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并将文书送达到其家中。第二天,一直玩“失踪”的王某出现了,在执行局门口拿着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焦急的等待着法官,见到干警就问“你好,你看看谁管我这个案子,我是王某……”原来,王某的孩子正在上高中,并且学习成绩很好,王某怕自己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会影响孩子的未来,这才主动来法院找办案法官。执行法官对王某进行了耐心的说服教育,又向王某释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对自己的影响,王某幡然悔悟,马上联系家里送来三万元钱,剩余的部分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以顺利执结。近年来,蛟河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律判决的被执行人充分利用限制消费令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手段,对“老赖”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蛟河法院将在后续的工作中不断加力,攻坚克难,持续扩大“冬季风暴”战果!
专栏2026-02-02 -
“十四五”时期,通化医药高新区以改革创新为引领,以服务升级为核心,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在政务服务体系、审批效能提升、政企沟通机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劲动能。荣誉引领,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标杆。“十四五”期间,高新区深入践行“用心服务、用情服务、用智服务”的工作理念,入选2023年度吉林省开发区营商环境优秀案例;2024年与2025年,连续两年入选中国开发区协会、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联合评选发布的《中国开发区营商环境百佳案例》。服务升级,赋能企业发展提质增效。“十四五”期间,高新区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企业服务质量。全区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实现“应进必进”及“一市两区”深度融合;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攻坚行动,办理时限较法定时限压缩85%,跑动次数压减81.48%,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压缩率达43.08%,平均审批时限压缩74.47%,群众跑动次数减少79.27%,政务服务全程网办率从54%提升至91%,极大提升了群众办事效率;践行“不叫不到、随叫随到、说到做到、服务周到”承诺,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帮办代办,不断扩宽代理代办服务领域,围绕企业开办、项目落地等重点领域,组建帮代办队伍,五年来为600余家企业解决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投资项目审批立项等问题。累计收到企业致谢锦旗33面,“帮代办”服务业务量比2020年提升308%,显著提高企业办事便利程度,品牌影响力持续扩大。改革攻坚,实现项目审批极速畅通。“十四五”期间,高新区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涉工程建设领域24项审批事项实现全流程线上审批,推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13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15项,依托“吉林省工程眼”APP实施动态监测,2021年以来累计为84个项目提供工改平台“绿色通道”服务。系统施策,构建亲清共赢生态体系。“十四五”期间,高新区多措并举提升营商环境。系统谋划,高标准落实营商环境改革任务,在政务服务、市场准入等关键领域推出80余项具体举措。提升企业服务效能,大幅压缩企业开办与工程审批时限,设立民营经济专窗并实施项目包保机制。深化降本减负,拓展“非接触式”办税,集成推出主题式税务服务套餐。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组织1600多家市场主体签订承诺书,开展信用修复。畅通政企沟通,通过座谈会、投诉平台及监测点监督员机制,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并持续完善接诉即办快速响应体系。
专栏2026-01-05 -
为助力吉林高质量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网络环境,强化“自媒体”监管,整治直播、短视频恶意营销乱象,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切实强化网络空间治理,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结合中央网信办“清朗”系列专项行动部署,省委网信办、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营商环境办)等八部门自8月起至10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朗长白”网络生态治理系列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坚持依法治网、依法管网,准确把握互联网行业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有效解决突出问题、难点问题、痛点问题,科学规范行业运行规则,推动网络生态持续向好,为吉林高质量发展明显进位营造积极健康、正能量充沛的网络生态。专项行动重点开展四方面工作,一是优化营商网络环境。着眼吉林高质量发展大局,围绕企业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乱象,积极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聚焦各类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二是整治“自媒体”发布违规信息。整治“自媒体”乱象,破解“自媒体”信息内容失真、运营行为失度等深层次问题,维护网上信息内容传播良好秩序。压紧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和行业领域“自媒体”监管责任,推动形成健康向上的“自媒体”内容生产传播格局。三是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恶意营销乱象。集中整治短视频领域恶意营销突出问题,从严打击恶意散布虚假信息、违背公序良俗、违规引流营销、扰乱社会秩序等乱象,切实维护网民合法权益,推动网络直播、短视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四是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不良信息的侵害,引导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规范网络信息内容管理。
专栏2025-09-15 -
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引领,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以更精准的政策供给、更高效的司法服务,持续释放法治红利,为经营主体投资兴业保驾护航,助力地方产业发展。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服务效能。统筹法院与通化市民营经济综合服务中心资源优势,成立涉企纠纷司法联动服务中心,设立涉企服务窗口,开设民营企业意见专线,解决经营主体相关法律问题。创新打造“一站式”司法服务平台,实现诉前引导、诉中辅导、诉后疏导“三位一体”全流程涉企纠纷司法服务模式。创新构建“智慧司法约见系统”,提高法官第一时间对当事人司法诉求响应率。提高涉企案件办案效率,成立法邮集约服务中心,涉企案件电子送达占比98%,平均送达期限由7天缩短至2小时。公正审理商事案件,护航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涉企案件时,从立案、保全、审判、执行各环节,对企业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努力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积极配合“项目建设集中攻坚”行动,高效审结涉重大工程建设案件24件,提出法律意见建议120余次。贯彻审慎善意文明执法理念,探索建立涉企失信惩戒预告知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措施对经营主体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制定《关于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实施办法》,对于自动履行完毕案件,协助相关企业恢复信用。聚焦特色产业需求,强化专业保障。创新构建人参专业审判模式,设立全省首个“人参产业法庭”,组建由资深法官、行业专家组成的“人参产业智库”,建立“线上立案+巡回审判+远程调解”立体化诉讼服务平台,制作发放《人参产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人参产品生产销售法律风险提示》宣传册,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防范风险。搭建医药产业司法平台,妥善审理涉医疗项目建设和医药生产、销售领域案件,保障医药健康产业新生态构建。积极探索“法治+文旅”融合模式,开启快立、快审、快结通道,以高效化解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凝聚保障合力。与通化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共同建立涉企轻微刑事案件“一站式”快速办理机制,实现从立案到判决48小时全部办结。完善协同解纷机制,与通化市税务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建立“税商+法院”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协作机制,从行政争议多元化解、诉讼执行反馈分析等四个方面加强协作,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专栏2025-05-08 -
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涉企涉民生案件,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保障了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经营,达到了“双赢”的效果。卢某驾驶货车在为某公司运送货物途中,货车部件意外脱落,将90岁的行人王奶奶击倒,致王奶奶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入院治疗22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了部分费用后,因王奶奶与某公司剩余部分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奶奶便将某公司诉至农安法院,要求赔偿剩余费用。法院受理后,依法判决由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王奶奶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由于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能主动履行义务,王奶奶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农安法院依法予以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企业经营效益不佳,多笔债务缠身,该案前已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并且该企业账户已被冻结,账户内余额及所有资产不足以清偿现在所欠债务。当事人一方是90岁高龄的老人,另一方是处于困境的小微企业,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思考解决办法,多次到被执行企业,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寻找执行途径。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做通了企业负责人的思想工作,该企业负责人表示要尽快履行给付义务,自愿先行垫付该笔赔偿款,后续待企业效益有所好转,再由企业陆续偿还。由此,既保障了王奶奶的合法权益,又缓解了公司的压力。案款到账后,执行法官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年事已高,又因车祸造成行动不便,便驱车前往王奶奶家,上门为其发放执行案款。王奶奶紧紧抓着法官的手,声音颤抖地说:“法官啊,你们为我这个案子跑了好多趟,还把赔偿款发到我家,辛苦了,太谢谢了!”至此,该赔偿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专栏2025-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