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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25年6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二、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各领域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各地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帮助信用主体填报申请材料。四、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鼓励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即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五、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修复。对已经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单位,有关系统要与“信用中国”网站深度联通;对尚未建立相应制度和系统的部门和单位,“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六、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七、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申请人;有关部门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汇总、每日更新、及时共享各类信用修复结果,并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下载服务。八、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后,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九、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状况,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更新后的信用信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专区,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十、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用中国”网站与征信机构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修复结果在征信机构同步更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通报更新不及时的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督促征信机构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规定立改废释工作,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数据标准建设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定期核实信用修复结果准确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在受理办理、更新反馈、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强化协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明确信息共享范围、方式、频次,定期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成效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专栏2026-04-28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2025年3月21日)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坚持弘扬诚信文化,坚持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相互融合,坚持信用奖惩合理合法,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一)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有效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作用,提升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水平。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二)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支持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强国有企业信用状况披露。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不断健全信用记录。(三)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共享、公开,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引导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升内部治理水平。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等活动,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等作用。(四)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用作为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五)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加强法院、检察院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加强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建立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提高虚假诉讼违法失信成本。严格失信被执行人认定程序,优化相关失信惩戒措施。三、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六)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严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确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形成行业信用记录,其中属于失信信息的,要分类明确其失信严重程度。对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实行目录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建立相关主体的完整信用记录。(七)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统一归集各领域信用信息,根据需求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定期开展归集共享质效评估。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数据共享。研究加强区块链等技术在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商业合同信息、产业链信息、交易信息等共享水平。(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标准规则。“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中国”网站按照公益性原则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对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确保使用的信用信息与公示内容相同、期限一致。(九)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依授权开展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严禁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流通准入标准规则。鼓励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益服务。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价值收益合理分享机制,依法依规维护公共信用信息资产权益。鼓励区域间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互认、信用奖惩协同。(十)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处理程序。提高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四、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十一)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鼓励平台企业用好大数据资源,为守信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支持金融机构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十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规范设定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其中涉及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退出的条件、程序。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在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十三)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的渠道,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修复协同。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五、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十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十五)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在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事项时,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信用状况较好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的,应先行受理。建立信用承诺践诺跟踪机制。引导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十六)推进信用报告深度应用。推动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充分使用信用报告。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鼓励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十七)加强对政府签订、指导签订合同等履约信用监管。强化合同履约跟踪核实,及时将政府签订的合同、政府指导签订的合同等履约情况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经核实的合同履约情况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切实提高合同履约水平。(十八)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明确采集责任,优化精简采集指标和评价规则,提升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水平。推动信用赋能社区治理,支持信用园区、街区建设。(十九)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的赋码部门,健全赋码数据共享与校核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标准。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将信用规则纳入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加强信用政策出台前的综合评估,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六、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二十)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创新信用评价、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报告、信用核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评价等业务模式,有效支撑信用经济发展。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为。支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采集金融领域信用信息,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基础征信服务。优化个人征信市场布局,增加个人征信产品和服务供给。做优做精企业征信市场,探索发展聚焦细分领域的企业征信机构。全面加强征信监管,促进征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二十一)深入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按照实际应用需求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采集商业合同履约信息,支持有序推广赊销、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信用销售模式。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将恶意逃废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十二)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和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根据平台内商户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和服务,为守法诚信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优惠便利,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在平台规则内予以限制。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二十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推进信用信息数据跨境流通,有序开展跨境信用合作,推动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跨境互认。支持国内信用服务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开展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信用服务合作。加强国际征信交流,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征信机构。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七、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领域信用建设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做好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示范区后评价机制。持续开展城市信用监测。弘扬诚信文化,普及诚信教育,依法依规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的引领作用,持续开展“诚信之星”宣传和“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推动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社会风尚。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专栏2026-04-28 -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会上明确,湖南将从破解关键核心瓶颈、优化产业发展生态、畅通医药市场循环、厚植产业竞争优势四大维度发力,推动全省生物医药产业实现有序、规范、高质量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此次出台的《若干意见》,是湖南抢抓产业发展机遇、激活生物医药创新动能的务实举措,既对标国家顶层设计,又紧密贴合湖南产业发展实际,彰显出鲜明的湖湘特色。政策加持下,湖南将加大医药研发创新支持力度,拿出真金白银为产业创新赋能。《若干意见》将对国家科创中心最高给予1500万元奖补,产业应用平台最高奖补500万元。同步发力创新药械产业化,创新药最高奖补500万元,三类创新器械最高奖补100万元。重点支持细胞基因技术、脑机接口、人工智能等前沿交叉领域的研究与应用转化,推动中医药经典名方向新药迭代,引导各类创新资源向基础研究、源头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环节集聚。依托高效监管服务,湖南持续优化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生态。全省将开通注册检验“绿色通道”,探索省市共建审评核查分中心,进一步缩短创新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时限,提升监管服务便捷度。同步布局智慧监管体系,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公共数据资源融合应用,搭建AI监管大模型,支持首营资料电子化共用平台与院内智慧物流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传统监管模式向“数字监管”“智慧监管”全面跃升。聚焦打通产业发展堵点,《若干意见》精准发力畅通医药市场循环,着力破除创新药械“入院难”“报销难”问题。意见明确要求,三级以上医疗机构需在国家医保目录更新后6个月内完成创新药械配备,对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类创新医疗器械实行政府首购订购。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药械纳入国家或省级医保目录,提高报销比例、加快挂网速度。同时,放宽医疗机构考核限制,完成临床试验并获批上市的创新药械可“随批随进”,不纳入“药占比”“耗占比”考核,全力构建“研发—注册—应用—回报”的产业良性发展循环。立足产业长远发展,《若干意见》打出全生态培育组合拳,持续厚植产业核心竞争优势。政策重点扶持创新药、独家品种、4类以上仿制药、高端医疗器械、中药经典名方等品类发展。完善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机制,全力支持湖南医疗器械产业园争创国家级产业集群。深化中非医药领域合作,助力中药产品完成境外注册上市。此外,湖南还将强化生物医药专业人才引育留用,引导金融机构“投早投小”,设立生物医药专项子基金,为中小微科创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全方位夯实产业发展根基。记者还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十四五”期间,全省药品批准文号数量较“十三五”增长218.9%,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数量分别增长210.8%和171.3%,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数量增加108.1%。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数量从45家增至88家,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生产企业数量增长63.4%,产业上市企业达21家,体外诊断试剂、植入介入器械等优势板块集群效应持续凸显。
专栏2026-04-20 -
在“十五五”开局之年,广州向全球市场主体发出了一份诚意满满的邀请函。近日,《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措施三十条(2026年)》(以下简称《措施三十条》)正式发布,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动营商环境系统提升。设立总规模分别为200亿元的广州产业发展基金和广州科技创新基金两大政府投资母基金,孵化100个具备市场竞争力的垂直细分大模型,推出500项以上“小切口”改革……这份重磅文件以增强企业获得感为导向,围绕“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服务理念,从政务服务、要素保障、产业生态、对外开放、监管环境、长效落实六大方面,推出30条含金量十足的具体举措,旨在打造产业生态最好、政务服务最优、综合成本最低的营商环境高地。构建50个政务超级智能体在优化政务服务方面,广州将全面拥抱人工智能。《措施三十条》提出,要打造政务全链条智慧服务,构建50个政务超级智能体,为企业提供“无感智办”智能申报体验。企业开办、迁移将实现全程网办,并推行“AI导办+AI帮办”双重服务模式,实现一键提交的快捷办照。同时,备受关注的“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将继续深化,养老机构开办、不动产转移登记等业务实现“一件事”办理,并推出不少于20个广州特色“一件事”场景。惠企政策兑现方面,“免申即享”事项数量将突破160项,“政策找企业”更精准;通过“穗@i企”平台的“政策智算器”和“政策月历”,让“企业找政策”更方便。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允许企业按基坑、地下室和地上三个阶段灵活申领施工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可采用“现金+银行保函”组合选项,未竞得人保证金可当日退还,大大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推进4万P智算项目建设为破解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空间、人才、科技、数据等瓶颈,《措施三十条》在要素保障上投入真金白银、拿出真招实招。在资本端,广州设立总规模分别为200亿元的广州产业发展基金和广州科技创新基金两大政府投资母基金,重点支持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生物医药等关键产业;积极引进粤港澳大湾区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动央地共建先进制造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优化升级“羊城创投荟”投融资矩阵。在科技端,试点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科技资金由“无偿资助”向“股权投资”转型,引入社会资本共同“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在空间端,推行土地短期灵活利用和弹性年缴租金模式,规范用地混合兼容比例,推行工商业用地续期,稳定企业用地预期、降低续期成本。在人才端,加大向事业单位和科技型企业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的力度,实现职称与职业资格跨区域互认;强化与新兴产业匹配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推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在数据端,将推进4万P智算项目建设,打造不少于50个高质量公共数据集,推动超1200项公共数据资源完成登记,让企业“查数、找数、用数”更高效。建成500个低空起降设施围绕产业生态优化,广州提出打造全球有影响力的“垂模之都”,实施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专项行动,孵化100个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行业推广价值的垂直细分大模型,并上线“广智能”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对接服务。此外,首次提出要大力培育“人工智能+超级个体”,明确将向创业者推送算力、模型、场景、资金、安居等政策大礼包,支持掌握AI工具的数字创意者、独立开发者向“超级个体”跨越。值得关注的是,《措施三十条》提出选取部分国企园区作为试点,向AI企业及基于大模型应用的OPC企业(又称“一人公司”)提供梯度化、场景化的Token优惠服务。Token是人工智能大模型理解和生成语言的最小语义单元,Token调用量越高,意味着模型被用得越多、创造的实际价值越大。这项措施将直接降低AI企业和个人开发者的AI使用门槛,让“单人成军”成为可能。在低空经济领域,广州将高标准建成500个低空起降设施,打造穗港低空跨境物流航线。在未来产业方面,将布局建设2个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12个国家重点培育制造业中试平台、20个以上高水平概念验证中心,推动前沿交叉技术、颠覆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及产业化应用。同时,为降低企业综合成本,广州将创新贷股担保租补联动的“益企共赢计划”,推动试点银行与企业建立深度绑定的战略合作关系;构建“枢纽+产业”现代物流体系,大力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此外,广州将实施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行动,加快打造陆海空全空间无人体系,全域开放无人驾驶场景,推动更多新技术、新产品在广州“率先落地”“首试首用”。推动2.0版119项任务落地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方面,《措施三十条》将重点放在与国际经贸规则对接和出海服务上。措施提出,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推动2.0版119项任务落地,重点围绕与港澳规则衔接,在科技、金融、医疗、物流等重点领域加快开放。动态调整地方境外职业资格单向认可清单,简化境外医师等来穗短期执业审批。为护航企业“走出去”,广州将增强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功能,动态优化16大类、198项境外投资服务清单,与超200 家境外机构对接拓展境外服务网络,为企业提供个性化、一站式出海服务。同时,建立国际贸易摩擦预警与响应机制,为企业提供涉外经贸风险预警。在吸引外资方面,对境外投资者以利润再投资方式投向鼓励类产业的,按照投资额10%抵免应纳税额。在监管上,《措施三十条》强调“无事不扰”与包容审慎。例如,迭代升级AI视频分析、物联网监测等技术应用,推动监管从“现场查”向“远程管”转变;持续推行涉企行政检查“亮码入企”制度,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探索实施与完善“白名单”管理与“沙盒监管”等包容弹性监管模式。此外,将严厉打击侵害企业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治理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持续打击涉企网络谣言和“网络水军”,为企业营造清朗的经营环境。同时,推进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将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情况纳入本领域监督检查事项,将清欠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推出500个以上“小切口”改革为确保措施落地见效,广州将开展产业版营商环境“小切口”改革,推出500个以上高质量改革案例,破解一批企业诉求集中的问题。同时,完善容错免责机制,针对项目建设、招商投资、科技创新、执法监管、民生保障等涉企服务领域疑难问题,制定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场景行为指引和答疑,明确在支持企业创新、容缺办理等事项中的责任边界,促进企业敢投、干部敢为。此外,广州将严查破坏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围绕“小过重罚”“反复折腾”“慢作为”等乱象深入排查整治,营造爱护企业、尊重企业家的社会氛围,形成“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的社会共识。
专栏2026-04-17 -
近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化信用监管效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条件且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办法》建立了从信息采集、审核、公开到异议处理的全流程管理机制。依托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系统,河北将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进行“自动评分、实时更新”,实现动态管理,确保评价结果能够及时反映机构的实际状况。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基本信息为60分(基本分);人员配备、进场交易累计招标代理项目情况、社会贡献等良好信用信息最高可加40分,以鼓励代理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和行业影响力。评价结果将记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依据。为杜绝监管尺度不一,河北制定了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让所有参评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该《办法》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专栏2026-04-08 -
近日,甘肃省平凉市正式实施《损害营商环境监督问责办法(试行)》,这是全省市州层面出台的首个营商环境监督问责专门办法。文件落地后,效果如何?为此,记者走进平凉新阳光陇东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市场里人来人往,蔬菜、水果品种齐全,供应充足。这个占地约300亩的市场,是平凉市重点商贸物流项目,自2015年开业以来,年均交易量超过90万吨,交易额接近50亿元,带动就业1万多人,辐射供应省内及陕西、宁夏等地。平凉市荣红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刘玉荣在市场经营了11年。说起新出台的《办法》,他的话语里满是认可。“《办法》真真切切是我们商户的‘护身符’。”刘玉荣说,做生意最怕遇到不规范的管理和执法,有时候为一点小事要来回折腾。现在商户的诉求有处说,权益有保障,不用再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费心费力。前不久,刘玉荣去办理经营相关的变更手续,“工作人员耐心指导,流程清清楚楚,不用反复跑腿、补充材料,很快就办完了。”他说,整个过程顺畅高效,节省了时间,让商户能集中精力做好生意。好的营商环境就是商户经营发展的底气,商户感受到的变化,背后是管理方式的转变。平凉新阳光陇东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副总经理潘军华说,《办法》出台以来,最明显的感觉是营商环境更加清朗、规范,这种变化不仅体现在管理流程上,更体现在政企之间、商企之间信任关系的重塑上。“我们不再是单纯的‘管理者’,现在更像个‘服务员’。”潘军华说,《办法》为监管划清了红线和底线,各类检查、审批变得更加规范、透明,“清单之外无检查”真正落了地,过去审批繁琐、检查不规范等问题得到了解决,商户经营环境更加公平、稳定。据了解,目前市场日均交易量可观,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市场注入了活力。
专栏2026-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