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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告知承诺制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人力资源服务业“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我省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6号)要求,现就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理中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在贵州省内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时,可自主选择对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二、适用范围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为:场所使用权证明、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证明。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如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要填写告知承诺书并签字盖章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视为申请人已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所需资料后,再依法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等,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成效。 (一)加强事前风险防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群众走访、系统比对、信息共享等手段,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纳入核查的主要内容,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出许可决定后三个月内,许可审批部门上门现场核查要全覆盖,并认真记录现场核查情况。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撤销行政许可;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行政许可。对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信用监管。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享,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不断强化社会监督,落实市场主体责任,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主体自律。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办事指南调整等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021年4月13日 (联系人:李康,联系电话:0851-86816475) (此件公开发布)
专栏2021-05-27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4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打造便利的市场环境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优化开办企业服务。简化住所登记要求,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推动“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完善企业名称筛查规则,提升自主申报系统智能化水平。加强企业名称权利保护,建立争议行政裁决机制。对不涉及许可的一般经营项目企业设立登记试行登记确认制。建立健全成渝地区市场准入异地同标便利化准入机制。 2.增强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功能。依托“渝快办”平台推出电脑端实名身份认证、手机端开办企业“E企办”,实现“一个终端”全办结。提升“一网通”平台智能化水平,商业银行实时生成企业账户预约账号,员工参保自动办理,引导企业通过“一网通”平台首次办理税务和社保事项,实现“一个平台”全覆盖。 3.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及电子印章应用。企业设立即免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拓宽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场景,并逐步扩大到公共事业、商务活动等领域。 4.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快部门间信息共享对接,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减尽减。推动行政审批改为行政备案的事项有序纳入“多证合一”范围,试点开展“一企一证”改革,探索“一照通”登记许可服务新模式,实现“一网受理、一单告知、一表申请、一标核准、一窗发照”。 5.完善企业退出制度。深化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试点企业强制退出制度,探索简化普通注销程序。优化企业注销“一网通”平台功能,将企业注销信息实时与公安、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共享,便于企业快捷办理公章注销、银行账户注销、公积金账户注销等事项。 (二)优化水电气接入服务(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委、国网市电力公司、重庆燃气集团)。 6.压减接入时间。获得用水一般项目用户全流程总用时不超过9个工作日。获得用电低压小微用户全流程总用时不超过8个工作日,10千伏城镇用户全流程平均用时不超过30个工作日。获得用气用户办理总用时不超过13个工作日。 7.实现外线工程“零投资”。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8.优化办理方式。推行全流程“一站式”集成服务和帮办服务,精简受理材料,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坚持政企协同,通过“渝快办”平台联动推送开办企业、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信息,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前介入、主动服务。 (三)有效提升融资便利度(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9.提升企业融资服务水平。引导金融机构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效率,运用科技手段增强风险管控能力,完善贷款标准、优化放贷流程,推行线上服务、“不见面审批”等便捷服务。继续落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惠企政策。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优先为小微企业“首贷户”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开展直接融资。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发行符合国家战略的绿色债、乡村振兴债、双创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10.依托信用建设加强金融产品创新。推动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银税互动”扩面放量。建成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重庆站),提供信用查询、融资对接等服务。鼓励税务、社保、公共服务机构与金融机构数据信息共享,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用贷款规模。提升地方征信机构服务能力,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支持,推动信用产品和服务创新,逐步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比重。 11.完善银企融资对接机制。全面推进民营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中心建设,组织商业银行集中入驻办公,打造金融服务“直通车”。持续开展银企对接专项活动,完善融资信息供需发布平台。优化“渝快融”功能,持续丰富企业融资主题数据库数据。持续拓展“渝企金服”平台功能,深化普惠金融服务。 (四)促进政府采购规范有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2.完善电子采购平台。健全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APP功能,提升用户使用便利度。推进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加快实现远程电子开标、异地电子评审和在线信用评价。 13.优化采购流程。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便利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需求及相关信息。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建立完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数据库。压减签约等待时间,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 14.强化合同管理。不定期开展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合同备案监督检查,推动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及时、规范。合同执行完毕,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 15.加强支付和交付监管。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提高预付款比例,推动实现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30%(中小企业不低于50%),减轻中标企业资金压力。 (五)推动招标投标开放公平(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16.深入推进“互联网+招标投标”。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快推进“不见面开标”。完善招标投标平台体系,推动实现招标投标信息与行业主管部门信息互联共享,提高招标投标活动便利度、透明度。 17.降低招标投标参与成本。鼓励以电子保函形式进行投标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履约担保、支付担保,减轻市场主体资金占用压力。加快制定并推行覆盖所有行业的标准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提高招标文件编制效率,促进招标投标行为公平、公正。 18.建立公平有效的投诉机制。修订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严控回复办理时限。畅通投标人质疑投诉渠道,为投标人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维权服务。探索将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并予以公示。 19.优化低风险简易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建设管理。推进低风险简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实现中标通知书网上推送、合同签订网上办理。强化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加强全过程监管。 (六)强化包容普惠创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0.重点围绕科技创新、人才流动、市场开放、基本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交通出行等领域,全面提升城市的承载力和竞争力,提高企业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推进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加快培育国家级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优化市场化引才机制,大力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推动“互联网+人才服务”,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深化加工贸易示范区建设,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升级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体系,出台外商投资投诉协调管理办法。 二、打造高效的政务环境 (一)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21.持续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深化减证便民措施,推广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逐步扩大告知承诺事项覆盖度。完善“渝快办”平台移动端“亮证”“扫码”功能,加强高频电子证照在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社保、卫生、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领域的应用,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一次办”。 22.加快推进“跨省通办”。推动74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今年内实现“跨省通办”。加快推动第二批“川渝通办”事项落地见效,今年10月底前实现同一事项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行政审批结果互认。积极扩大“跨省通办”范围,建立西南五省(区、市)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协作机制。 23.提升“渝快办”平台服务效能。优化“渝快办”平台技术架构,规范系统对接标准,持续提升平台安全性、稳定性。大力拓展电子政务外网覆盖范围,推动非涉密业务专网与电子政务外网对接整合,提升网络承载能力,提高全程网办事项运行速度。开展“渝快办”平台使用体验评估,大幅度提升界面友好度。 24.健全“渝快办”平台管理机制。制定“渝快办”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管理服务事项、数据资源、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等。研究建立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体系,构建大数据交易平台和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加快数据共享交换体制机制建设,持续提高数据共享交换效率、完善数据资源目录。积极探索建立“渝快办”平台专业化运营体系。 (二)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25.深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低项目)全流程改革。探索扩大小低项目政策覆盖范围,逐步推行小低项目办理建筑许可告知承诺制。小低项目免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过程中的放验线手续。强化小低项目供排水接入“三零”服务,进一步优化供排水接入办理流程,加强供排水部门协同合作,实现供排水一次性查勘、一次性接入。全面落实小低项目简易验收制度,优化竣工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 26.加强建筑质量控制。全面落实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根据风险等级确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频次和内容,小低项目只进行1次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完善小低项目施工后用途控制,超出规定用途范围的必须取得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许可。完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建立建设工程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质量。 27.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水平。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精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审批事项、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事项。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实现投资项目在线监管服务平台、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协同平台等业务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加快落实区域评估,明确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水资源论证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的区域整体评价评估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要求,对区域内建设项目可采取直接准入、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等方式简化审批流程。全面推进“多测合一”,深化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人防工程核实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5个测绘事项标准制定和流程再造,实现一次委托、一次完成,出具一份测绘报告。 (三)持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28.深化不动产登记“一窗办理、即办即取”改革。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安装电子签批屏,提升身份核验办理体验。完善电子完税证明和电子票据应用流程,推进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在线办理。加大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证明等推广力度,推动部门间协同互认,扩大电子权证应用场景。提供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邮寄服务。 29.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运用。健全第三方不动产登记和地籍测绘独立投诉机制,开通线上投诉专栏。建立单一入口的不动产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分阶段整合加入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企业经营状况信息、完税信息等,免费提供尽职调查所涉及的全部信息。探索推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经产权人授权即可查询。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共享,探索同步过户。 (四)推行优质高效税费服务(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0.压减税费缴纳次数和时间。推行“十一税合一”,实现财产和行为税、资源和环境税、企业所得税跨税种合并申报。提升办税服务大厅服务水平,优化预约服务,试点推广24小时自助办税终端和智能税务机器人,提高窗口使用效率,缩短办税等候时间。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加快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 31.改进办税缴费方式。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范围,所有涉税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可办。扩大财税一体化功能覆盖面,便利纳税人通过财务软件系统直接申报、纳税。优化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辅助功能,实现小规模纳税人申报“零材料”。 32.优化报税后流程。优化电子税务局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功能,推行增值税“报退合一”,纳税人填报留抵退税申请即实现退税申请基础信息自动填入,压减留抵退税办理时间。 (五)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33.深入推进通关模式改革。深化应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两段准入”等改革模式,持续试点推广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进一步优化“离港确认”模式。优化海关查验作业模式,提高非侵入式检查比例,扩大“智能审图”等覆盖范围。推动查验模式改革,实行预约查验、货主可不到场查验(收发货人可以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查验)。 34.持续优化物流运营组织模式。稳定高效开行“沪渝直达快线”,提升“沪渝直达快线”运行品质。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建设智慧长江物流工程(重庆水运口岸营商环境优化系统二期工程),推动船舶快速有序过闸。 35.引导和规范口岸收费行为。指导口岸收费主体及时通过重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动态维护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公开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信息,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持续加强口岸收费监管,规范口岸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口岸违法违规行为。 36.推进区域跨境贸易便利化协作。健全川渝大通关合作机制,进一步增强口岸集疏运效能,促进川渝港口联动发展。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作用,联合开行“沪渝川直达快线”,在确保航行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川渝水运物流效率,降低进出口企业负担。加强西部陆海新通道合作共建,与周边国家共同推进跨境运输便利化,探索与新加坡开展中国—东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互通试点。 三、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一)全面提升监管执法水平(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7.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作用,逐步扩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联合抽查检查的覆盖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统筹制定市级和区县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加快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38.加强信用监管。制定《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进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建立商贸流通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机制,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制定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修复方式和程序,对符合修复条件的,及时终止失信信息共享公开。强化政务诚信建设,全面清理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不兑现政策、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持续开展涉政府机构失信被执行人专项治理。积极探索川渝两地信用平台对接互通,推进重点领域跨区域联合奖惩。 39.强化“互联网+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推动行业监管事项应上尽上、动态管理。加强监管数据归集整合,实时汇聚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重点监管领域数据,同步接入社会咨询投诉、互联网等第三方信息。强化对监管数据的分析和运用,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实现风险预警、线索推送等功能。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规范“互联网+监管”平台使用,推动实现行业监管事项清单梳理完成率、监管信息归集率、投诉举报处理率、协同监管响应率达100%。 40.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强化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数据纳入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提高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率。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41.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探索开展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无事不扰”“无举报不实地核查”等监管创新。完善“免罚清单”制度,逐步扩大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范围,符合条件的可免予行政处罚。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42.完善知识产权服务。健全知识产权制度政策体系,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推动修订《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开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实现我市专利、商标业务“一窗通办”。健全知识产权协作机制,构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执法保护机构、支持机构沟通渠道,增强机构间联合办公频次。 43.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和运用效益。推广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各类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和衍生品创新。将专利代理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加强对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囤积行为的监管。举办西部(重庆)科学城第二届双高赛,推动高价值专利培育运营、高质量成果转化落地。 44.加强知识产权全面保护。筹建中国(重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发布新一批知识产权重点保护名录。 (三)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牵头单位:重庆证监局)。 45.推动完善公司治理。充分发挥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重庆上市公司协会自律服务职能,深化协作机制,加强对股东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提高股东权益保护意识和公司治理能力。 46.创新多元化纠纷化解。完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利用调解、诉讼等方式有效化解金融纠纷。强化法院典型案例示范引导,建立典型案例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作出明确、可执行的指引与规定,推动形成实践案例。 (四)优化劳动力市场监管(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47.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标准体系,对创建达标企业开展正向激励。加强企业用工合规监管,建立劳动纠纷预警防范机制,探索劳动纠纷就近、简易化解,及时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开展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培育、选树工作,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探索设立劳动仲裁派出庭,提高争议处理效率。启动“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今年内评选AAA级和谐企业100家,培育金牌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员100名。 48.优化就业创业服务。推动失业保险关系接续、失业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等就业事项即办即结,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金申领不超过1个工作日。加大企业稳岗留工支持力度,实施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落实一次性留工补贴、留渝见习生活费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开发消杀防疫、社区服务等临时公益性岗位过渡安置困难员工。组织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专项活动,广泛开展职业指导、岗位推介、技能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 (五)强化民商事案件司法保障(牵头单位:市高法院)。 49.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推广运用电子诉讼平台,强化系统培训提升使用频率。推进诉讼服务电子化,凡在线提供有效电子资料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全面推行电子送达,扩大电子送达适用率。完善企业送达地址承诺制,全面录入存量企业信息,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 50.提高审判效率。深化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提高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减少开庭次数。完善审判管理系统,优化“数智说”平台,提升时间节点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压减数次开庭之间、开庭到作出判决之间的间隔时间。 51.提高执行效率。强化生效判决自动生成查询机制,确保当事人申请执行不再需要纸质生效证明。制定动产执行流程管理规定,优化动产处置执行准备、执行立案、首次拍卖、二次拍卖等流程,减少执行耗时。加快财产查控,提高财产保全工作效率。加强案款管理,及时分配执行案款。 (六)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牵头单位:市高法院)。 52.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推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细化快速审理案件适用范围,扩大适用快速审理案件的比例,缩短案件审理周期。优化破产清算和重整之间的程序转换,合并同类环节,缩短案件审理时间。 53.降低破产企业处置成本。优化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以市场化方式降低破产管理费用。推广以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规范破产管理人处置行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落实破产案件财产处置税费减免政策,规范破产程序中的涉税事宜。 54.完善办理破产配套机制。持续巩固“府院”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信息共享、信用修复、财产处置、企业注销、涉税办理、风险防范等事项。推动建立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协调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接转等事项,保证职工合法权益。制定具体保障措施,推动和保障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四、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市、区县两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机制,形成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专项小组分工牵头、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加强营商环境专班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高位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任务。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及时清理或提出修改意见,按程序报请修订或废止。 (二)狠抓措施落实。各指标牵头单位应建立改革工作台账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逐条逐项细化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清单化打表推进。各区县政府要主动与市级有关部门对接,同向发力、同步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加快设置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加强线上线下融合,大力推行线下“一窗综办”、线上“一网通办”。高标准编制办事指南,强化窗口服务人员培训,提升政务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评估督导。加强日常跟踪督查,重点对政策落实情况、窗口运行情况及宣传培训情况等开展督查督办。持续开展明察暗访,对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予以通报。抓好总结评估,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复制推广,对落实不力的予以追责问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持续推介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文件,集中展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成效。依托微信、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拓展传播渠道,推动营商环境宣传进园区、进企业,扩大宣传覆盖面,营造浓厚舆论宣传氛围。
专栏2021-05-27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聚焦“四个面向”,紧扣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关键核心技术等重点领域,加快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科技投入体系,推动“十四五”期间科技创新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促进全市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一)支持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快集聚。对重点培育的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立承载主体、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联动支持机制。政府对设备购置、科研项目、人才引进等投入部分,由市与区县按6∶4的比例共担;同时,市级在选址用地、政府债券分配上对有关区县给予倾斜支持。对国家布局及批准建设的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市、区县两级财政按规定“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二)支持国家级创新平台高效运行。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立承载主体、市、区县联动支持机制,在市级一次性资助最高1000万元的基础上,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类分档给予支持,每次市级奖补最高600万元。 (三)支持引进培育高端研发机构。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学家及科研团队等来渝设立科研分支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同时培育本地科研机构做优做强。对新认定的高端研发机构,建立承载主体、市、区县联动支持机制,市级根据绩效情况,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综合支持,引导其联合本地龙头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共同实施重大科技计划任务。对特别重大的高端研发机构,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四)支持高校提升科技研发能力。从普通本科高校生均综合定额经费中安排8%—12%用于研发,高等教育新增财政性教育经费用于科技创新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创新的比例不得低于30%,将科技创新投入与“双一流”建设等专项资金安排挂钩。支持高校与市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开展基础研究,培育优势学科,助推原始创新。 (五)支持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建立市级财政基础研究项目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年均增长10%以上。做大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点支持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科学研究。实施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点支持博士、博士后等青年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着力培育创新人才队伍。 二、扶持产业技术创新 (六)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联合行业上下游组建创新联合体,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联合体,牵头承担市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牵头单位,自获得认定当年起,市级连续3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年的研发补助,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补助标准可提高至3000万元/年。 (七)支持市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重点产业行业“卡脖子”技术攻关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等,5年内实施10个左右市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每个重大项目不超过10个主攻方向,市级对每个主攻方向给予1000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项目实施“里程碑”式管理。对特别重大的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八)支持承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市级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国拨经费的3%奖励研发团队,但每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最高1000万元。 (九)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全面落实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政策,编制创新产品目录,制定政府首采首订实施办法,鼓励区县按照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建立重大新产品应用开发场景,加快新产品推广应用。 (十)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在此基础上,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市级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区县按上述比例给予补助,市对区县给予适当奖补。 三、发展大数据智能化 (十一)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对进入国家或市级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根据研发绩效,市级奖补最高200万元。对在工业软件、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关键领域取得核心技术突破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市级按经济贡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补支持。对出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市级按经济贡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补支持。 (十二)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支持制造业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额为基准,单个项目市级补助最高500万元。支持制造业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5G+工业互联网”集成创新应用项目和创新示范智能工厂,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额为基准,单个项目市级补助最高分别为500万元、1000万元。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工业互联网平台,国家级、市级项目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为1000万元、500万元。 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十三)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市级健全农业科技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支持推进山地农业科技创新基地、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区域性畜禽基因库等项目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生猪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区域性畜禽种业创新中心、西部农业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中心等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成渝共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 (十四)支持农业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市级统筹农业专项资金对现代种业创新、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农业机械化等重要领域加大支持力度,稳步实施农产品加工增值、农作物绿色高效种植技术创新、畜禽健康养殖增效、生态渔业提质增效、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品牌建设、资源利用与生态农业创新、智慧农业·数字乡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业科技创新重点工程,对创建成功的种业产业园、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给予经费支持。支持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对单个团队市级按最高500万元予以支持。支持种业科企联合体建设。 五、加大科技金融支撑 (十五)支持组建科技创新投资平台。整合重庆产业引导基金公司和重庆科技金融集团,组建重庆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聚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科创企业孵化、引导、培育及上市,主投初创期科技企业,优化管理模式,修订种子、天使、产业引导等基金管理制度,建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投资特点的投决机制、激励机制、容错机制。 (十六)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建立科技企业政银企融资对接和监测评估机制,推出“再贷款+”和“科票通”再贴现政策,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科技担保等构成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作用,优化风险代偿补偿机制和担保费奖补政策,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 (十七)支持科技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搭建科技企业债券融资推进机制,支持发行高成长债券、权益出资型票据、双创债等。支持科技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建立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给予3年期的重点培育,对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市级给予最高800万元奖补。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科技创新产业的股权投资机构,市级按经济贡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到账金额1%的奖励。 (十八)支持科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申创国家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开展高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产品创新。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重点向科技创新资源较为聚集的区县倾斜。 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 (十九)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项目或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市级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的资助。对通过PCT或巴黎公约等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市级给予每件最高2万元的资助。 (二十)支持知识产权运用。支持市场化机构建设运营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市级对建设经费给予500万元引导资助,并根据运营绩效按运营金额的2%给予补贴,市级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 七、鼓励科技人才集聚 (二十一)支持重庆英才集聚工程。整合引才政策和资源,出台重庆英才集聚工程,聚焦“卡脖子”领域,面向海内外靶向引进一批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团队,对发展急需的顶尖人才及团队,实行量身定制“一人(团队)一策”。对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按市场化方式确定薪酬水平。对引进的优秀创新团队,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团队成员薪酬激励方案,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实行单列追加。 (二十二)支持科技人才安居保障。充分利用保障性租赁房、市场化租赁房源、社会闲置存量住房或新建等多渠道筹集人才公寓房源。重庆高新区、两江新区筹集不少于2万套高品质人才公寓,提供给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入住,全职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以成本价购买或享受租金半价减免继续入住。各区县根据人才需求,筹集一批区位较好、出行方便、环境优美、配套完备的人才公寓,优先保障重点企事业单位重点人才所需。 八、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三)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设立20亿元重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运用市场化、专业化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十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根据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市级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奖补。 九、促进区域协同创新 (二十五)支持“一区两群”协同创新。鼓励区县围绕环大学创新生态圈等重点区域和园区,聚焦特色产业领域,打造大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统筹财力设立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区县落实科技发展政策、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因素,予以激励奖补。发挥西部(重庆)科学城、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十四五”期间,两地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要达到5%以上。依托科技创新投资平台,分别设立渝东北和渝东南两支科创子基金,定向支持“两群”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成效较好的“两群”区县,在市级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倾斜支持。 (二十六)支持成渝两地协同创新。加强成渝两地政策协同,支持创新主体跨区域开展创新活动,根据绩效情况,市级每年安排资金支持两地重大科研项目联合攻关。加快成渝两地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仪器设备、科技成果、科技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共用。 (二十七)推进“一带一路”科技合作。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全方位加强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引导我市创新主体与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共建科技合作平台、开展联合科技研发和国际技术双向转移转化,为加快建设“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十、强化科技创新保障 (二十八)健全创新决策机制。组建由学术界、企业界、科技创新有关团体专家组成的科技咨询委员会,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坚持“全市一盘棋”,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同会商会审机制,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须科技咨询委员会论证,经市科技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确定,未经相关程序,一律不得安排资金预算。 (二十九)强化政策落地机制。市级有关部门须在本政策出台后1个月内印发实施细则,细化政策内容,简化申报程序,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切实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将研发投入强度等指标纳入对区县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加强市、区县两级联动,形成政策合力。各区县要全面履行科技创新事权和支出责任,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 (三十)完善绩效管理机制。优化财政资金管理,既要提高创新主体自主权,又要嵌入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管理。健全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引入国内同行评价、第三方机构和投资者评价、社会公众评价等,不定期开展科技创新支持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实施、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强化创新主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专栏2021-05-2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法发〔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4月22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正确认识和把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与人民生活幸福的关系,与国家对外开放大局的关系,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十四五”时期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全过程,确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坚持改革创新,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向高质量发展。坚持开放发展,立足国情,推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更加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更加完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明显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司法公信力、影响力和权威性明显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社会满意度保持较高水平。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创新规律、适应国家发展目标需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进一步成熟,知识产权审判激励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凸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 (四)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全面贯彻实施专利法,充分发挥专利等技术类案件集中审理优势,强化司法裁判在科技创新成果保护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职能,切实增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和实效。加强对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严格审查,推动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统一协调,提升专利授权确权质量。健全有利于专利纠纷实质性解决的审理机制,防止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有效缩短审理期限。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及种源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格落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推进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带动技术产业升级。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推动关键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保护力度,严格依法保护种业自主创新,有效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全力提升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司法能力,推动完善区域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推进区域协同创新。 (五)加强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保护。全面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于优秀文化引领和导向功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与繁荣。加大对文化创作者权益保护,准确把握作品认定标准,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作品特点确定相适应的保护力度,使保护强度与独创性程度、中国国情相协调。依法维护作品传播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理维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尊重权利人意思自治关系,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监管联动协调,促进作品传播利用。妥善处理互联网领域文化创作传播相关著作权保护新问题,完善司法保护规则,加强知识产权互联网领域法治治理。积极研究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明确司法保护规则。 (六)加强商业标志保护。加强商标权司法保护,促进知名品牌培育和商品服务贸易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品牌强国建设。依法严格审查行政裁决合法性,提高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质量。加大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惩治力度,促进商标申请注册秩序正常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界定商标权权利边界与保护范围,正确把握注册与使用在商标权保护中的关系,强化商标使用对确定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作用,积极引导实际使用商标。加强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切实遏制侵犯地理标志权利行为,保障区域特色经济发展。 (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工作,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适时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制各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市场封锁,促进公平竞争。妥善处理互联网领域垄断纠纷,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裁判规则,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的司法保护,解决不同标识之间权利冲突。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依法合理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有效遏制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关系,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合法权益。依法支持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履职,形成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合力。 (八)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依法采取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制裁诉讼妨害行为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侵权行为,切实降低维权成本。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裁判中精准适用,提高侵权成本,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要求,正确把握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界限,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发挥刑罚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 三、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 (九)完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全面总结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年试点工作情况,提出进一步改革方案,促进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设,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化解人案矛盾、优化内设机构、构建人才梯队,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机构布局。加强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功能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引领作用,着力解决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 (十)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证据、诉讼程序等相关规定。优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协同推进机制,推动行政确权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在程序衔接、审理机制、裁判标准等方面相互协调。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根据案件情况和审判需要依法适当调整管辖布局,加强特定类型案件集中管辖。完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加强技术调查人才库建设,充分发挥人才共享机制功能。大力倡导诚信诉讼,严厉制裁毁损、隐匿和伪造证据等行为,有效规制滥用权利、恶意诉讼,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十一)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布局,积极构建与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相适应的管辖制度,推动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程序方面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联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确保裁判结果内在协调统一。优化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程序,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十二)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推动简单知识产权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探索简单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根据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特点,完善不同诉讼程序、诉调程序之间转换机制和规则。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简化常见简单案件裁判文书格式。提升知识产权类纠纷诉前调解质量,优化调解案件司法确认程序,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四、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 (十三)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监督和指引功能,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健全以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为引领、以指导性案例为指引、以典型案例为参考的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体系,优化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检索制度,构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机制。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案例和裁判文书数据库深度应用,充分运用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促进裁判标准统一。 (十四)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切实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有效推动知识产权纠纷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职能部门、仲裁机构、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等协调配合,因地制宜创新知识产权解纷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 (十五)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有关部门数据专线连接工作。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积极参与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十六)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竞争机制。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妥善审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切实保护我国公民、企业境外安全和合法权益。强化国际司法合作协作,妥善解决国际平行诉讼,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深化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司法合作,积极促进知识共享。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司法领域全球治理,通过司法裁判推动完善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 五、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保障 (十七)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筑牢服务国家大局意识,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核心利益。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增强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各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落地见效。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审判权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扎实开展法院队伍教育整顿,确保忠诚干净担当。 (十八)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七种能力”要求,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和岗位职责,全面提升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储备和遴选机制,加强优秀人才选拔,重视培养符合“三合一”审判要求的复合型人才,注重增强队伍稳定性。建立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形式多样的人员交流机制,有计划选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有培养潜力的知识产权法官到有关部门挂职。 (十九)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实现信息化建设与知识产权审判深度融合,推进上下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类案件办案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案件审理电子化水平,实现电子卷宗在线归档、互联网查阅。充分发挥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立案、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在线开庭等信息化技术普及应用。加强司法大数据充分汇集、智能分析和有效利用,为知识产权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务求实效。最高人民法院将统筹协调,加强指导,推进落实,确保规划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专栏2021-05-27 -
浙江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市监信﹝2021﹞1号)要求,市局梳理编制了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新版清单,统筹制定年度计划任务 各地要按照省局第二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2021年度随机抽查计划任务,组织制定本辖区2021年度随机抽查计划任务,确保全年市场监管部门抽查企业比例不低于3%,跨部门监管率不低于20%。各地牵头单位要做好业务指导、牵头抓总,避免市县两级随机抽查计划任务出现重复交叉。 二、关联信用规则,全面应用执法监管平台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全流程使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开展。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各业务条线要对照省局新版清单和分类监管标签,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单个添加等方式,对抽查系统中本单位随机抽查“两库”实行动态维护,做到监管对象和执法人员应入尽入,确保全面、准确。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积极运用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等模型,通过“通用+专业”融合模式,对不同信用风险水平的市场主体设置不同的抽查比例,提高监管精准度和问题发现率,全年关联信用规则的双随机任务占比不低于70%。除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外,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对风险等级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三、整合抽查任务,切实提高随机抽查效能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原则,对同一市场主体的不同抽查检查任务合并实施,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现场检查应全面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市局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向上对接和对本条线年度监管计划任务实施情况的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局要加强对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的督查考核,确保在11月30日前实现年度抽查计划任务完成率100%,检查结果按时公示率100%。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对本地区、本业务条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研判,及时掌握面上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鼓励各地、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探索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新模式、新路径,市局将积极向省局上报推荐。 联系人:市局信用监管处蓝航。 链接:1.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2.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随机抽查计划任务表 3.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随机抽查计划任务表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6日
专栏2021-05-26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4月28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对标上位法,我省新修订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新时期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为切实推动实施办法各项规定落实落地,营造更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推动全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两会”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定不移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建立健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统筹组织、多方联动、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努力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出新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学习宣传培训。 1.开展实施办法宣传解读。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解读实施办法,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宣讲解读、采访报道、咨询服务等专题宣传贯彻活动。 完成时间:2021年6月底以前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厅 2.做好学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系列学习和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对实施办法进行宣讲、培训,提升各级各部门对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完成时间:2021年全年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加强基础工作。 3.加强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切实加强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工作,做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做好市场主体发展情况统计分析,不断完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报表监测体系,定期分析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及利率变化情况。 完成时间:2021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经信厅 4.加快构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共享涉企纳税、社保、公用事业缴费、海关、仓储物流等各类信用信息,建立完善地方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企业征信平台。建立集信息征集、查询、披露、评价、奖惩等一体化体系,健全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机制,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提高信用服务和监管水平。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市场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经信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强化资金支持,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5.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督促市(州)、县(市、区)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完成时间:2021年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6.进一步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系统梳理,具备竞争条件的一律放开,由市场竞争选择服务主体、形成价格。全面落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制度,贯彻实行全省涉企收费“一张清单”,实现网上集中常态公开、动态调整管理,清单外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 完成时间:2021年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7.建立减轻中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长效机制。落实中小企业减税措施,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8.健全多层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推进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便利续贷业务和信用贷款,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中长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开展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融资,加强银税互动。推动金融科技赋能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加快推进小额金融纠纷快速解决等机制建设。完善规范银行业涉企服务收费监管法规制度,降低小微企业综合性融资成本。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9.强化小微企业金融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健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长效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相应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内部实施细则。督促商业银行优化内部信贷资源配置和考核激励机制,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改进贷款服务方式。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10.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贷款风险权重,落实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湖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1.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大力培育创业投资市场,完善创业投资激励和退出机制,引导天使投资人群体、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等扩大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更多地投长、投早、投小、投创新。稳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支持更多优质中小企业登陆资本市场。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对接资本市场。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鼓励地方加大对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企业的支持。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债券融资,通过市场化机制开发更多适合中小企业的债券品种,完善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扩大债券融资规模。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 (五)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12.完善创业扶持制度,改善创业环境,广泛培育创业主体。完善创业载体建设,健全扶持与评价机制,为小微企业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鼓励大企业发挥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和市场优势,为创业活动提供支撑。鼓励服务机构提供创业相关规范化、专业化服务。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3.支持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和专业资本集聚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积极培育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加强中小企业创业扶持力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4.完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强化项目开发、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融资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支持各地建设发展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创业载体。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15.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服务平台接口,提高企业注册效率。建立完善允许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企业孵化器的载体房屋进行“一址多照”登记相关制度。 完成时间:2021年6月前建立机制,以后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 16.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制度。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开放型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创新中小企业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促进大中小企业联合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科研仪器、实验设施、中试小试基地等创新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科技计划加大对中小企业承担研发任务的支持。 完成时间:2021年6月前完善制度,以后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17.完善专业化市场化创新服务体系,提升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服务中小企业创新的质量和水平,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扶持中小企业创新的能力与水平。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 18.建立与产业发展需求、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中小企业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中小企业创新人才引进和培育制度,优化人才激励和权益保障机制。以包容审慎的态度,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19.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行动计划,大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和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联合攻关团队参与国家重大研发任务;完善省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深入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畅通企业技术需求与科技人才对接渠道,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完成时间:2021年6月前建立体系,以后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 20.完善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机制。健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标准体系和评价机制,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完善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协同创新和融通发展制度,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指导国有企业加快建设协同创新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场景、应用、需求,促进多元合作。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政府国资委 21.构建以信息技术为主的新技术应用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新材料技术、智能绿色服务制造技术、先进高效生物技术等,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应用新技术的工作机制,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支持产业园区、产业集群提高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建立中小企业新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新技术推广机制,提高新技术在园区和产业链上的整体应用水平。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22.大力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完善商标品牌维权援助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简便快捷、专业高效的线上商标查询、预警、专家维权援助服务。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保护中小企业商标品牌发展。 完成时间:2021年6月前完成,以后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司法厅 23.实施质量提升精准帮扶。组织技术专家深入中小企业,免费提供质量管理服务;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工作,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畅通企业获取国家标准、各类行业标准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各类行业标准。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 24.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产品纳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促进创新产品市场化,对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设备、首批次重点新材料应用以及投保相关险种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厅 (六)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25.坚持公平竞争原则。按国家和省的部署,全面推进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工作,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任何形式对中小企业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实现大中小企业和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査制度,完善审查流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公示、抽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26.完善公正监管制度。减少监管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推广全程网上办、引导帮办,全面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推进分级分类、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避免对中小企业釆取简单粗暴处理措施,对“一刀切”行为严肃查处。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 27.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机制。将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将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情况作为预算绩效评价指标的一部分。完善预留政府采购份额政策落实机制,加强采购人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目标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在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七)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28.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机构良性发展机制和公共服务平台梯度培育、协同服务和评价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一体化平台。引导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引导大企业结合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创新链为中小企业提供配套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29.健全促进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机制。完善中小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具有时代特点的课程、教材、师资和组织体系,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弘扬“工匠精神”。完善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制。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 30.夯实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机制。深化双多边中小企业合作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夯实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服务机制,在国际商务法务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质量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帮助。鼓励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探索建立B2B出口监管制度,支持跨境电商优进优出。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武汉海关 31.开展中小微企业系列服务活动,指导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立足“精准、精细、精品”的服务理念,创新策划并持续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和实用性强、富有成效、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活动。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八)强化对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 32.构建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制度。坚决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依法惩治侵犯中小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和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源头遏制拖欠问题。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3.健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强化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政策,提升中小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能力。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强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效率,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负担。建立贸易纠纷和产业安全预警监测平台,监测进出口异动情况,加强贸易纠纷应对的协调和辅导,指导和服务中小企业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为中小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提供协助和支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 34.完善中小企业维权救济制度。构建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畅通中小企业表达诉求渠道,完善咨询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国际维权服务机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救援救济机制,帮助中小企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经信厅、省司法厅 (九)开展实施办法监督检查。 35.做好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实施办法实施满1年后,省经信厅组织开展法规实施情况评估,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办法实施情况;实施满3年后,省经信厅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实施办法实施情况报告。 完成时间:2022年—2024年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36.积极配合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开展实施办法执法检查。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37.对实施办法中要求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办法是一部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性地方法规。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对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时完成规定任务,共同推进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明确相关职责,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出台贯彻落实文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四)强化监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专栏2021-05-26